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8.07.10
- 施行日期:2018.07.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工商):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规范全市区域商标的管理和使用,现将《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区采取措施,向广大区域商标注册人宣传、普及,指导其规范管理和使用区域商标,增强区域商标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2018年7月10日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打造全国制造业创新中心及特色小镇创建等工作,提升佛山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竞争力,促进全市各行业产业区域商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实施对区域商标管理的指导,全面提升区域商标注册人运用区域商标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区域商标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区域商标,适用在佛山范围内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由佛山各行业社团组织注册的参照集体商标运作模式的并包含区域名称的普通商标。 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为推动区域商标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根据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商标管理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提出指导性建议或警示的一项行政指导工作。各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区域商标管理制度,提升区域商标综合管理水平。 区域商标规范管理指导,既要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也要尊重市场规律;既要鼓励区域商标注册人依法运用市场经济规则,也要倡导合法有序的良性竞争;既要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利益,也要兼顾维护行业整体长远发展利益。
区域商标注册人的决策执行机构应强化商标管理意识,培育区域商标的核心竞争力,将区域商标发展纳入行业发展总体规划。 区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监督机构,合理调配人、财、物资源,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区域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监督和保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升区域商标商誉,维持市场竞争优势。 区域商标注册人应注重建章立制,配套完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办法》、《商标标识使用及宣传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区域商标管理体系,提升商标运营和保护能力。
鼓励区域商标注册人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实施科学管理,确保区域商标的信誉:
(一)设置准入门槛。区域商标注册人应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引导行内成员自觉、自愿申请使用区域商标。对申请使用人进行资格审定,以诚信为基本准则,优先吸纳信誉良好、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单位使用。运用“信用中国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进行一票否决,以免造成隐患及负面影响,损害区域商标的商誉。
(二)确定使用标准。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建立健全区域商标使用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制定区域商标使用团体标准,标准应包含生产要求、商品质量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商标管理要求“四项基本要求”,建立专家评定组对照申请人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达标的单位颁发《区域商标使用许可证》,约束区域商标使用人自觉提升管理水平,维护区域商标的高品质和高信誉。
(三)建立监督机制。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建立灵活高效的监督制度,原则上要求区域商标使用人至少每年提供一次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每年不定期开展若干次产品抽检和服务跟踪,并在行业内部通报抽检情况和调查情况,及时向问题单位发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健全退出机制。区域商标注册人应明确退出情形,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商标使用人。对发生重大质量投诉问题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在各种抽检中检出产品不合格但拒不整改的、或发现以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等情形的,要坚决采取退出措施,立即停止授权许可使用区域商标。
(五)完善投诉机制。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投诉渠道,受理与区域商标有关的商标使用管理、产品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投诉,建立区域商标问题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并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通报重大问题处理结果。
(六)建立激励制度。落实对区域商标使用人的奖惩制度,每年对带头使用区域商标的龙头企业以及区域商标运用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推荐受表彰的单位优先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项商标品牌培育和评优评先活动。对区域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许可资格。
(七)规范管理流程。区域商标注册人应规范管理流程,对商标授权许可单位要实施全面建档管理和动态监控,灵活运用征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协商制度处理日常业务,加强商标使用指导。
区域商标注册人应积极邀请商标主管部门或法律专家加强对区域商标使用的指导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行业成员的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 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建立商标使用日常检查制度,要求各被授权许可单位严格按照核准的区域商标印制和使用商标标识,并在许可商品服务类别范围内依法使用,严禁擅自改变核准注册的区域商标图样及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应采取强制退出措施,并报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鼓励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熟悉运用资金奖励、人才培训、服务平台等扶持措施,加强区域商标的品牌推广,推动商标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
(一)建立品牌推广体系。申请和利用好各级政府区域商标注册推广经费,鼓励有条件区域商标注册人精心打造VI区域商标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广泛运用在产品包装、网站、户外广告、宣传活动、展销会等场景,将区域商标品牌推广与招商引资、开拓市场、产业链对接、供需见面、区域交流合作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互联网新兴媒体加强区域品牌传播和宣传。制作区域商标宣传模板供企业使用,引导企业参与宣传区域商标品牌,共同扩大区域品牌的社会影响。
(二)鼓励龙头企业带头运用。根据各行业内企业发展水平和特点,协商制定费用分摊和利益分配措施,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带头使用区域商标,采取“企业商标+区域商标”子母商标形式,带动区域商标品牌价值的提升。
(三)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把好准入关,加强监督管理,统一包装标识,鼓励中小企业采取“区域商标+企业商标”双商标的形式进行推广运用,形成区域商标和企业商标互促共进的品牌运作体系,鼓励集群企业抱团做品牌,形象一体化,提升影响力。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商标注册人积极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参与政府各部门开展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认定等工作,引导企业联合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联盟标准,确定行业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主管理和自律规范,提高产品质量。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区域商标注册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支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探索实施“六个统一”管理,即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基地认证、统一许可使用、统一品牌宣传、统一包装标识和统一行业监管,着力提高种养殖、加工等各环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标准化工作,以高质量提速农产品商标和品牌的发展。 区域商标注册人要加强行业合作交流,避免行内恶性竞争,在行业成员之间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活动,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健全管理制度。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商标品牌问题以及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和产学研结合等活动,提高行业产业的品牌竞争力。 区域商标注册人要增强责任感,提高抱团维权、集体谈判、技术支持、品牌营销、政策制定等能力,组织带动企业建立联合营销渠道,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共同成长。 区域商标注册人要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头加强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整合产业链,吸纳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和配套服务,逐步实现专业化、品牌化、集群化发展。
区域商标注册人可通过向主管部门寻求指导或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控制防范商标风险,在购销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许可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商标权归属、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等内容,减少商标纠纷,确保商标权利不受损。 区域商标注册人应建立区域商标和相关企业商标的舆情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失信行为。要科学评价和管理区域质量安全和信誉风险,制定风险控制预案,防止区域商标出现严重信誉损害。对于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信誉问题,引起重大纠纷和投诉并造成区域商标声誉受损的,应妥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同时积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区域商标注册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区域商标专用权,发现商标侵权行为要积极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案件。同时,应积极采取司法、仲裁、海关等措施,解决商标知识产权纠纷。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商标管理状况进行指导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各区域商标注册人落实管理制度和推广使用等情况。对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指导意见并促进区域商标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域商标注册人,优先安排各项商标扶持资金;对履职不到位并影响产业发展的区域商标注册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区域商标扶持资金按照目前市、区两级已有的扶持奖励政策进行,并逐步从商标注册扶持向商标使用扶持转变。各区对区域商标注册人的扶持条件及标准可根据本意见的内容另行设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