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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质监〔2013〕36号)



斗门区质监局,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各电梯从业单位:
  现将《珠海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质监局
2013年8月2日

  珠海市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信用管理,提高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水平,防范系统性风险,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电梯从业单位是指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电梯从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许可或制造企业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许可或制造企业授权、委托资质和超许可或授权、委托范围开展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三条 在珠海市范围内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电梯从业单位实行质量信用管理。市、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电梯从业单位的质量信用考核评定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共设A(90分以上)、B(75-89分)、C(60-74分)、D(59分以下)四个等级。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评级工作,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评级情况每年定期通报。
  珠海市斗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内对电梯从业单位的质量信用信息报送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从业单位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填写扣分表(附件1)依照本办法给予扣分。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定期检验时应当查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备案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备案清单,每半年向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电梯从业单位的一次检验合格率情况。

  第八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责任的落实。
  (一)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
  (二)被评为D级的;
  (三)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90%的;
  (四)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约谈的。

  第九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通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通报的企业监督检查,增加其作业现场检查频次: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被评为D级的;
  (四)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加强对曝光企业的监管:
  (一)被评为D级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十一条 电梯从业单位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应当到所在地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设立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认真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职责,特别要保证满足“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的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办理备案时要填写《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附件2)报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标准不得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珠海市斗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交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和《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清单》(附件3)。

  第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维保单位标志》。

  第十六条 电梯从业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现场要有2名以上持安装、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并交由用户签名确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存档并保存该设备的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电梯从业单位在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在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使用管理权者暂停使用该台电梯,并在电梯入口显著位置如外护板上张贴《电梯隐患标志》。

  第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保单位标志》上明示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开展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九条 电梯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险,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使用管理权者宣传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使用管理权者按期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对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超期未检的,应当通知使用管理权者暂停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信用评定考核实行100分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扣除相应的分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1.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3.出借、转让许可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或授权、委托范围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4.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5.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而从事经营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6.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安全部件的。

  第二十五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发生重伤一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以上500万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一般事故隐瞒不报的;
  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3.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未经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未在30天内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30天内申请换发新证或授权、委托的;
  5.一年内,在全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电梯经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在全市业务量的10%的;监督检验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6.作业现场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7.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的;
  8.超过15日未对所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9.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超过2小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第二十六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未投保电梯责任险的;
  3.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区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
  4.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验收后的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管理权者的;
  5.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名的;
  6.对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或者对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7.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者超出检定有效期的;
  8.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制定施工方案、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的、或者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10.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有五项以上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11.未在轿厢内张贴《电梯维保标志》、标志上无应急值班电话或者应急值班电话在接通后连续五分钟内无值班人员接听的;
  12.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且由于维保单位原因造成的;
  13.一年内,在全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电梯经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在全市业务量的5%的;
  14.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逾期30天以上的;
  15.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且未超过2小时实施处理的;
  16.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未张贴《电梯隐患标志》、书面通知电梯单位停止使用及做好防护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或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2.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逾期30天以内的;
  3.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电梯所在地的质监局解除备案手续的;
  4.发现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而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改正;或者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自收到书面督促改正通知15日未改正而不向所在地质监局报告的;
  5.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有五项以下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6.未与所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用的;
  7.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方案与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实质性内容的;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未随身携带证件的;
  9.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实施,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10.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11.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作业过程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日起实施。

  附件1
  电梯从业单位扣分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检查类别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其他

检查事项

 

 

 

发现问题

 

 

 

 

扣除分数

 

扣分依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情况意见:

签名:

(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监察人员: 记录员:


  此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扣分单位,一份由扣分监察机构保存,一份报市局监察机构。

  附件2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本地办公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许可证/授权委托号

 

有效期

 

许可/授权委托项目

 

人员名单

姓 名

所持作业证书号

许可项目

有效期

 

 

 

 

 

 

 

 

 

 

 

 

 

 

 

 

 

 

 

 

(多人可附表)

 

 

 

附资料:制造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制造企业给设在本地办事处或本地维保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场所证明材料,设备仪器清单


  注:非本地注册的此表加盖原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一份受理市局监察机构存档,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由申请单位保存。
  监察机构备案经办人:           监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授权委托号

 

有效期

 

许可/授权委托项目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

注册号

设备地址

 

 

 

 

 

 

 

 

 

 

 

 

 

 

 

(可附页)

 

 


  填表说明:此表由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一份市局监察机构存档,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申报单位保留
  监察机构备案经办人:           监察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