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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技[200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
市科技局
市信息办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和商务部关于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称号、服务外包业务有一定基础和条件、从事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企业和人员相对集中并形成了一定业务规模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领导小组授权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对示范区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明晰的工作思路;
  (二)园区内服务外包业务形成了一定基础和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5家,或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2000人;
  (三)园区或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四)园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由园区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一式四份);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根据本办法组织评审;
  (三)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经认定的示范区授予“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称号,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教育和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及人力成本、发展优势、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二)《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申报表》(附表1);
  (三)《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一览表》(附表2);
  (四)服务外包发展规划。
  第七条 管理和考核
  (一)示范区业务受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和市信息办指导;
  (二)示范区实行年度检查和三年考核制度,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市信息办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检查和考核内容
  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情况;
  2.示范区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情况;
  3.示范区软硬件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和投资发展环境改善情况;
  4.服务外包管理机构人员情况以及工作成效;
  5.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情况,示范区建立业务统计制度情况。
  (四)检查考核合格的园区保留“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称号;检查不合格的,限期其整改;考核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第八条 对在申报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