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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林场: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9日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由上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上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统筹使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全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预算编制、合规性审核及拨付资金。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在中央、省、市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负责协调和审核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村务公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按区位、分级别”的原则,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标准。
  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除Ⅰ级包括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2019年按照Ⅰ级150元/亩年、Ⅱ级100元/亩年、Ⅲ级8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2020年在2019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2020年后,经济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范围。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以生态公益林界定书为依据,其中补偿范围、面积和等级等因素,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和公布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为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流转合同等,核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并将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集体林权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分为按股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
  (一)按股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70%。
  (二)集体留用部分,应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道路、绿化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费用和村民的社保、医保等费用。

  第十条 国有林(农)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可应用于护林设备购置,造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区道路、供电、饮水、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预算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已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中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告知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属林场的年度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公示等程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可固化一定年限,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审核下一年度分配方案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审核下一年度分配方案,制定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核实各区报送材料后,编制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及转移支付预算,并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六)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100%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经济补偿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拨付经济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的意见》(穗财农〔2015〕450号)等的规定,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直接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至补偿对象:
  (一)经济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支付至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二)经济补偿对象为集体的,支付至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三)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补偿对象可自行选择收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银行。

  第十三条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上级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后3个月内,按照“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将经济补偿资金支付至补偿对象。

  第十四条 因生态公益林权属、流转合同等发生纠纷、经济补偿分配方案未落实等原因,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不列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待纠纷解决、经济补偿分配方案落实后,可追加申请上一年度和当年经济补偿资金,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财政资金分配计划。
  因经济补偿对象不提供补偿账号信息、经济补偿账号信息失真失效等原因,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可暂不予支付,待账号信息完善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国有林场,管护经费标准为60元/亩年;第二档次为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管护经费标准为40元/亩年;第三档次为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区,管护经费标准为20元/亩年。
  管护经费标准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成本水平适时提高。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市统筹经费。
  (一)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中72%专项用于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二)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中20%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按8%、8%、4%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抚育、示范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监测、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协调管理等支出。
  (三)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中8%由市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检测、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档案管理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年度生态公益林因素、分配方案、银行支付凭证、经济补偿对象签收,以及管护人员和制度、管护标志牌等核心环节如实记录、造册、存档、备查,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追缴因重复支付等情况导致多拨付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资金原渠道退回或在下一年度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中清算。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入森林综合管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林业园林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5〕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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