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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定字[1988]第85号)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根据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粤建字[1986]246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证书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持证人只能编制所持资格证书上认定专业的概预算(含结算)。
  二、资格证书的颁发
  1、本省及驻我省单位,现职从事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专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正式资格证书(红色)。
  2、外省及中央部属单位临时进入我省的单位,现职从事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专业人员;新成立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施工所在市或单位所在地定额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临时资格证书(绿色)。
  3、临时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与正式资格证书同样有效。临时资格证书(除外省及中央部属单位临时进入我省的概预算专业人员所持的证书)有效期到1989年度考核发证为止,不合格不再发给临时资格证书。
  4、对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现职从事概预算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省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发给正式资格证书。
  5、考核必须经各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委员会审批。资格证书必须由省建设委员会盖章后才有效。
  三、资格证书的管理
  1、省考核领导小组授权省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全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各市定额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银行负责对预、结算书编制人的资格实行监督。
  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应在施工所在地的定额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工作调动,应到定额管理部门办理资格证书迁移手续,并持资格证书及原登记部门的证明到调入市的定额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凡工程概预算(含结算)书,必须注明编制人的单位、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认定的专业,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否则不予受理。
  4、无证人员所编制的工程概预算(含结算),不得作为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更不得作为招标工程的标底依据。
  5、持证人每年应提交本人编制或审查的工程概预算(或结算)一份,给省、市定额管理部门,以便了解持证人的实际水平,需要时,省、市定额管理部门可随时抽调持证人编制或审查的工程概预算(结算)书。
  6、资格证书由各市定额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验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对编制概算、预算、结算、标底负责,保持获得资格证书的荣誉,如在半年内本人编制有十分之一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标底误差超过上5%,由当地定额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若能力实在太差,半年内有五分之一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标底误差超过±5%,当地定额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格证书半年、一年或吊销资格证书。
  7、外省及中央部属单位撤离我省或因各种原因调离从事其他工作,应持资格证书到市定额管理部门注销,并交回证书。
  8、凡因受刑事处分,其资格证书应予吊销,并缴回证书。
  四、资格证书是概预算专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资格的唯一依据,也是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条件和聘用的依据。
  五、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省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向省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1988年6月27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