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 发文字号:厦财农[2016]35号
- 公布日期:2016.12.16
- 施行日期:2016.12.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轮换价差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市级储备粮油补贴,包括储备稻谷、小麦、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所承担的保管费、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
(二)粮食产销协作订单补贴
(三)其他用于应急保障稳定粮食市场方面的支出等。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稻谷、小麦的保管费、轮换费用以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年度合理费用开支为基础,需经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定。轮换价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据实结算。
(二)大米、小麦粉应急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均为每年每吨500元(含保管费、轮换费用、轮换价差),贷款利息据实结算。如需增加应急大米或小麦粉储备数量,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食用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000元,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用、轮换价差、贷款利息等。
(四)粮食产销协作订单补贴,按照每50公斤6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审核与拨付
除粮食产销协作订单补贴资金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外,其余补贴资金每年年底由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确定。
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采用按季预拨、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由市财政局按季将粮食风险基金足额预拨到市粮食局,再由市粮食局拨付到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度终了,根据审核结果予以结算,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专户资金的利息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遵循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按有关会计制度核算。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粮食局;每年度终了,将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局、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