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修改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科[1998]597号 1998年12月2日)
各市经委、财政、国税、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经研究,对广东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的 《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60号)第三项“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修改为:“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
修改条款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