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环〔2008〕201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9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广东省《关于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23号),根据珠海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减排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减排技术创新,包括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等。
(二)支持企业减排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减排项目等,实现零排放或较大幅度减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中水回用项目等。
(三)支持区域减排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中控制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等)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项目等。
(四)支持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
(五)奖励年度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减排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条第一、三项可申请拨款补助或贴息贷款,建成前申报;第二项可申请拨款补助,建成后申报;第四项采取年度拨款方式;第五项采用奖励方式。
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企业减排项目给予3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区域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并向珠海西部地区倾斜。 奖励内容:
(一)对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减排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取得实质减排成效的,获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申报减排技术创新的研发、示范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减排领域、关键技术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共性指导技术,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的经济发展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排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申报企业减排和区域减排项目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应重视环保工作,环保管理制度、机构完善,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减排量占区域(区、功能区)年度减排目标的80%以上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企业总量控制目标。
(五)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
(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得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项目补助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七)申请减排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已取得银行贷款。
企业减排和区域减排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环保局下发减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所在区、功能区环保部门。
(三)区、功能区环保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市环保局。
(四)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年度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对经评审确认的支持项目实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申报减排新技术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立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四)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企业减排项目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减排目标责任书或总量控制目标。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八)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的认定材料。
(九)反映企业环保守法的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保验收批复、达标排放、无环保事故和投诉等)。
(十)属于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要提供省环保局的验收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区域减排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审批文件、开工证明文件。
(三)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的认定材料。
(四)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环保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资金。
(四)监督检查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和企业。
(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建立减排资金绩效评价。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减排目标和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其它奖励或资金补助的。
(三)经核查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规定要求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