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等转发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供销合作总社
- 发文字号:汕价〔2011〕126号
- 公布日期:2011.06.07
- 施行日期:2011.06.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转发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126号)
各区县物价局、经信局、农业局、工商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经信委、农业厅、工商局、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的规定进行。 平价商店资质条件的认定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中含有相应经营项目。
(二)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肉、禽、蛋、蔬菜单项商品专柜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应符合省、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和粮油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五)平价商店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平价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平价商店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认定除按照粤价〔2011〕39号文和粤价〔2011〕79号文的规定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并提交《汕头市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附件)。
(二)受理申请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资质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1、汕头市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2、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略)
市物价局
市经信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市经信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汕头市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分管价格负责人 | ||||||
企业性质 | 建立时间 | ||||||
经营面积(平方米) | 经营品种(种数)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品种数 | ||||||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 |||||||
年销售总额(元)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 |||||||
租金(元) | |||||||
税金(元) | |||||||
水费(元) | |||||||
电费(元) | |||||||
附送材料清单 | |||||||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报理由及内容 |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行业管理部门 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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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