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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树木补种,是指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等责令补种树木的行为。

  三、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和费用

  恢复植被费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确定为: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国家和省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际发生费用高于以上标准计算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如需按实际发生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充填平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土方量×当地充填取土每立方米费用

  *充填平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土方量,按《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附表《D.4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中复垦方向为林地的控制指标要求和需复垦面积计算。

  四、关于树木补种标准和费用

  树木补种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补种的,可以异地补种。树种选择、苗木规格和整地标准按本《通知》附件乔木树种标准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随本《通知》同时印发。

  附件: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

2021年7月1日

  附件

  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

  和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因违法使用造成毁坏林地和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作,确保被毁林地的森林生态及时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等相关规定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规范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被毁林地恢复植被,以及因盗伐、滥伐、毁林和森林火灾等补种树木的实施和验收,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植被和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被毁林地,是指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毁坏的林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四条 复绿方法要因地制宜,主要以乡土植物为主,选择抗性强、耐干旱、耐瘠薄植物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措施恢复植被,以减少山体裸露和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调节地表径流,涵养水源,以达到更好的复绿效果,发挥森林保护生态环境作用。

  第五条 林地复绿植物应以乔木树种为主,灌木植物、藤本植物和草本植物为辅,但湿地和未利用地除外。且不能选择香蕉、芋头、蕃薯等农作物作为复绿植物。具体复绿植物选择可参照以下内容:

  (一)乔木树种采用2个以上品种混交搭配种植,以红锥、木荷、枫香、樟树、黎蒴、米老排、山杜英、油茶、千年桐、南洋楹、蒲桃、榕树和相思类等乡土树种为主,需要种植遮挡斜坡面的局部可选择桉树种植。苗木规格采用1-2年生、40-70厘米高的营养袋苗,根系完整、苗木健壮、顶芽饱满、无病虫害。

  (二)灌木植物以勒杜鹃、栀子花、小叶女贞、海桐、猪屎豆等适应性强、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的灌木为主,种植的深浅一般与原土痕平或略高地面5cm左右,种植时要栽正扶植,树冠主尖与根在一垂直线上,在起到快速绿化作用的同时提高景观效果。

  (三)藤本植物以爬墙虎、野葛藤为主,在陡峭、光滑的石壁上适宜种植爬墙虎等;在较矮和坡度较小的石墙和石堆上适宜种植野葛藤等。

  (四)草本植物主要以铁线草、狗芽根、大叶油草为主,也可以适当种植芒箕等适应性强、耐干旱、易萌芽的品种。在难以种植乔木、灌木树种的陡峭斜坡面上适宜种植铁线草和狗芽根等品种。

  第六条 为确保成活率,复绿工作以春季为宜,3月份前完成整地挖穴,5月份前完成种植,分别在当年9月份前和次年9月份前各完成一次抚育,具体措施如下:

  (一)整地:清除林地上的构筑物、堆放物和硬底化地面,如有岩石裸露需要回填土壤覆盖至满足种植条件(回填土层厚度不少于50厘米),并做好排水措施。其他条件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执行。

  (二)种植:

  1.乔木或灌木树种:为快速实现复绿效果,应适当密植,采用株行距2×2米—2×2.5米的规格栽植,即栽植密度133-167株/亩,打穴规格40×40×30厘米,每穴施放复合肥250g。

  2.藤本植物:石坡地复绿应选择适应性强的攀缘类藤本植物为主,在石坡脚边密植一排藤本植物,株距为0.8米,穴为30×30×30厘米,每穴施放复合肥100g,无土的石墙脚应利用客土起堆种植。

  3.草本植物:用斜方格网的形式来铺设草皮,以减缓雨天径流的速度和水土流失。设计草带宽为10厘米,构成的方格网规格为1×1米,开沟种植的深度以种草后草皮与土面同高为准。

  (三)抚育:割除新植幼树基部1×1米范围内遮挡或影响幼树生长的杂草进行清除,接着以割灌除草后的幼树为中心进行松土阔穴。乔木类、灌木类每株施放复合肥250g,草本植物按250g/m2施放复合肥,覆盖泥土,以防肥料流失,保证复绿效果。

  第七条 被毁林地复绿验收工作包括整地验收、种植验收、抚育验收和总验收四个环节,每一环节验收人员均应到现场,并收集影像资料。

  (一)整地验收:整地完成后,对整地面积、质量按照整地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验收。

  (二)种植验收:种植完成三个月后,苗木已基本定根,按种植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验收,苗木综合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第一次抚育验收:第一次抚育完成一个月后,按抚育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验收,要求抚育率达到95%以上,苗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

  (四)第二次抚育验收:完成第二次抚育一个月后验收,要求核实完成复绿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乔木、藤本植物保存率85%以上,其中乔木平均高不少于1.2米(桉树另计,平均高应达5米以上),植被覆盖度维持在85%以上,形成稳定的、具有自我演替能力的植物群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被毁林地复绿验收工作。被毁林地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五、六和七条规定,制订被毁林地复绿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复绿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但根据实际情况,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整地完成后、种植完成后、第一次抚育完成一个月后、第二次抚育一个月后四个时间节点对被毁林地复绿工作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本着客观、科学、公正态度,对于通过验收标准责任单位或个人颁发被毁林地复绿验收合格证书,并出具被毁林地复绿验收报告;对于达不到验收标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林地复绿。

  第十条 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需补种树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种树木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补种的,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原则上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

  (二)原地补种的,树种应当与原树种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可按照补种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树种;苗木规格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补种树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补种完成后,应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养护期。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不低于85%、平原不低于90%。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被毁林地复绿工作和补种树木档案管理制度。

  林地复绿工作存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毁林地责任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二)被毁林地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范围(在地形图和小班图上勾画)以及被毁原因;

  (三)验收机构资质证书及验收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四)被毁林地复绿技术方案;

  (五)被毁林地复绿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影像资料(整地前后对比图、种植前后对比图、抚育前后对比图等);

  (六)被毁林地复绿验收合格证书和被毁林地复绿验收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补种树木档案包括:责任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补种树木苗木来源、造林施工相关材料、补种树木验收合格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