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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梅市发〔2013〕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制定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健全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建立镇、村两级护林组织,落实镇、村两级干部、护林员管护责任,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八)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村级要组建15人以上且装备齐全、高效精干的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进入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可发布森林防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应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协作,及时通报山火发生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对受害面积30亩以上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及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九条 县(市、区)、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村党支部书记及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及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当,造成较大以上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或未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镇级党委对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下的,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责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写出书面检查;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责令村党支部书记辞职、建议村委会主任辞职。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免职处理,并建议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委、政府分别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一)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二)未落实镇、村两级护林防火责任,或者没有组建扑火队伍,或者村干部、护林员管护责任不落实,或者管理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力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或者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
  (四)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燃烧到毗邻地区后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知毗邻地区山火会危及本辖区安全,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五)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返火”带来损失的。
  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分管领导辞职;
  (七)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辞职,给予分管领导免职;
  (八)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免职。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如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整改通知;整改不力的,对县(市、区)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职责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的;
  (三)县(市、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知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又谎报是毗邻地区的;
  (四)火烧迹地更新率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或者辖区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要风景区、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政府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责令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政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给予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党政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4500亩以下的,给予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党政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但尚未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的,给予县(市、区)委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七)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全市最大且受害率超过当地森林面积1‰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外,责成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对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给予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给予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责令县(市、区)林业局长写出书面检查;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或者辖区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要风景区、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给予县(市、区)林业局长通报批评;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责令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辞职,给予县(市、区)林业局长停职检查;
  (七)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给予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免职,县(市、区)林业局长引咎辞职;
  (八)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4500亩以下的,责令县(市、区)林业局长辞职;
  (九)一次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的,给予县(市、区)林业局长免职;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建制单位和由县管辖的其他林区组织,以及按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处级建制单位和由市管辖的其他林区组织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和第十三条 规定的森林受害面积执行。
  第十九条 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负责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做好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的责任追究,由镇级党委、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镇级(含街道办和由县管辖的按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及其他林区组织)的责任追究,由县级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市、区)委、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县级(含市管辖的按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及其他林区组织)的责任追究,由市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委、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受害面积加倍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森林面积的统计包括因该宗森林火灾燃烧至毗邻地区的全部受害面积;因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只统计本辖区的受害面积。
  第二十七条 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梅市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一览表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一览表
一次受害面积(亩)村 级镇分管领导、镇级林业部门负责人镇党政

主要领导

县林业局长县分管领导县主要领导
15亩以下批评教育
15-100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100-300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300-500引咎辞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00-1000责令辞去职务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1000-1500免 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党政分管领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政府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1500-2000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党政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000-3000免 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党政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3000-4500 免 职责令辞职党政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4500以上免 职党政分管领导:责令辞职县委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特别重大火灾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备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000亩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五)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