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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失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1997年10月22日)


  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进入了相对平稳发展的轨道。国家和省对房地产业的立法也很重视,近年陆续颁布了一批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但由于房地产业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到投资、流通、消费多个领域,各级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各市建委(或规划国土局,下同)、房地产管理局(或住宅局,下同)都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管理房地产业职能,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共同努力,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业管理好。
  二、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颁布的房地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到依法办事。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别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减少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已明确分工的按当地政府分工执行。考虑到我省大部分市、县的现行管理体制,从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衔接性出发,建议各级建委与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中作适当的分工。各级建委除按当地政府要求,归口负责房地产业管理工作外,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队伍管理、预售商品房管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房屋管理等。
  地级以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政府明确其只管城市范围业务的,城市以外的房地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四、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房地产业具体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依法对房地产业实施管理,共同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市、县建委在审批开发企业资质及队伍的进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小区竣工验收和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等工作要通知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无开发资质企业开发的,或没有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预售交易鉴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中介机构、商品房预售交易鉴证、商品房确权等工作要报送建委。发现有违法违规从事经营的行为要互相通报和及时制止。
  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政策规定,要互相商量和征求意见。要从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和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方便企业和群众出发。并注意不能以加强管理为名,增加不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
  五、建立正常的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和兼营企业,下同)资质年审制度。考虑到我省开发企业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开发企业资质暂定每两年审查一次。其中1998年对全省一、二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1999年对三、四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年审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开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结合年审进行,每年办理一次。各市要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提出当年考虑晋升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计划,连同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实绩、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有资质批准权的省、市建委。省、市建委要对列入晋升资质等级计划的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资质年审时正式确定是否可以晋升资质等级。没有列入晋升资质等级计划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六、市、县建委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查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建立预售商品房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进度、预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只能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确认产权登记后才能允许销售。其中要刊登广告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要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广告的,要同时刊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通过引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培育一批公正、优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当前特别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监督,发现不具备条件和在代理活动中不按规定代售楼盘、不讲信誉等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要予以制止和及时作出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楼盘,要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经纪机构,委托代理的楼盘必须是符合预售和销售规定的楼盘,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八、继续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居住环境质量,并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市、县建委在一个住宅小区建成交付使用时,要负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未能选定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应要求开发企业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市、县建委要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公正的行为。
  今后,开发企业晋升一、二级开发资质,必须有一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在当地反映较好的样板住宅小区。现有的一、二级开发企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年审时应考虑适当降低其资质等级。
  九、积极应用电脑技术,提高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要求1998年底,地级以上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要实现电脑化,包括资料保存、登记发证和变更、抵押登记等。各县(县级市)要在2000年底前基本实现。同时,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登记发证和档案资料等部门要实现电脑联网,有关资料可随时查阅,最大限度减少登记发证中的失误,提高房地产登记发证速度。
  各市、县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电脑软件,省建委将及时组织推广。
  十、健全和公开各种办事制度,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积极推广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公开办事制度和实行“窗口”办文制度。一是负责办理各种手续的部门,要把办理的条件、提供的资料、办事程序、查阅方法和批复时间向群众公布。二是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办事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重犯者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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