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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0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文转发在案)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处髟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03月0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