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税发〔1991〕071号
- 公布日期:1991.03.09
- 施行日期:1991.03.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0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文转发在案)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处髟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03月09日
199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