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民保〔2006〕7号
- 公布日期:2006.05.23
- 施行日期:2006.05.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邮政储汇局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粤民保〔20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邮政储汇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精神,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多关爱和帮助,为 方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近、安全、及时地领取救济金,我省从2001年开始,低保救济金通过银行等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深受低保对象的欢迎。但个别地方的金融机构在为低保对象办理发放救济金时,存在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免收账户服务费。 各地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网点代民政部门向全省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发放救济金时,要免收银行账户服务费。 免收挂失手续费。 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遗失银行存折的,要免收挂失手续费。 免收其它费用。 凡代民政部门为城乡特困群众(低保、五保对象)发放救济金的各金融机构都要免收手续、工本等其它费用,为特困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更多的关爱。 加强协调配合。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代发救济金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与代发救济金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制定完善代发协议,共同做好相关费用的免收和服务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