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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规建房规〔2019〕1号)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18日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包括外地来珠机构)及其人员(包括外派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下同)。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 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系统及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实现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体系、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规范运作机制。



  第六条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

  (一)基础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自行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必须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础信息;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经纪机构,必须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础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1.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向行业协会提供,由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行业协会通过主动向相关部门获取、与相关部门联动检查、有效投诉中获取。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公告、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在信用信息确认前,应通知当事人,说明认定的信用信息及计分情况。并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 15 日,公示期内如未受到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计分。


  第八条 当事人或其他组织与社会公众,对信用信息评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向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的具体推选及运作方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一)异议信息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审核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申诉人不予更改。

  信用信息审核委员会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或者对异议信息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

  经纪机构提供和申报信息出现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信息变更或失效,未及时修改信用信息的,列入经纪机构不良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


  第十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初始分(即登记备案即得)100分,信用评分应当以初始分为起步。在初始分的基础上加分或减分,计算总分后再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

  (一)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名称;

  (三)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服务场所;

  (四)注册资金或资金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六)年度检查情况;

  (七)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公民身份号码;

  (四)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及其注册情况等基本信息;

  (五)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管理示范机构的记录;

  (三)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记录;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认可的良好诚信纪律或A级以上诚信等级记录;

  (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信息;

  (六)银行征信记录A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信息;

  (七)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九)其他良好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分标准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共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均有具体加分、扣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管理实行积分评价制度。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分数,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类别。其信用信息分值为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经纪机构的首次诚信评价,依据有效工商注册,并取得经纪机构备案,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非首次诚信评价的,以上一次的诚信份值作为基础分值。


  第十七条 根据信用信息分数评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情况分为以下等级:

  (一)信用分数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A级(信用优秀),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二)信用分数100分(含100分)至120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三)信用分数80分(含80分)至100分的为“C级(信用一般),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

  (四)信用分数低于80分的为“D级(信用较差);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10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经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的经纪机构列入诚信红名单;具有推荐参加优秀经纪机构评选活动的资格;作为优秀信用企业推荐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工作。

  经评定为B级(信用良好)机构,可申报参与优秀经纪机构评选活动,优先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工作。

  经评定为C级(信用一般)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办理应当严格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不受理分支机构备案,不推荐参与相关部门表彰活动。

  经评定为D级(信用较差)的经纪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警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约谈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视情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由行业协会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房地产等相关单位通报信息,依法须吊销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十九条 经纪人员的提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警示的信息,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通报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限制从业2年。


  第二十条 每年的信用分数采用累积方式,当年年终的信用分数为次年信用起始分,基本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信用分数的管理,每一项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一经确认,即根据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或加分,结果立即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基础信息披露至机构营业执照有效期止,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纪机构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若出现虚报、漏报、瞒报本机构及本机构经纪人员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其信用信息实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