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21〕10号
- 公布日期:2021.05.31
- 施行日期:2021.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广播电视局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5月31日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5月31日
广东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为加快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播音主持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2.坚持科学评价。分类分级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性、创新性、创造性。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播音主持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2.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3.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通过个人述职、单位考核、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根据播音主持行业特点,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充分体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性、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注重考核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将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广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建立完善以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引入社会评价,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采用考核认定、集中评审、论文鉴定、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建立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在经济社会各项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4.合理下放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改革,省广播电视局具体承担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依法向广州市和深圳市下放正高职称评审权限,并加强监督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和企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情怀追求、拓展知识技能、提升专业水准。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专业职务通道,择优聘任具有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对岗位管理、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逐步推行评聘结合,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才到相应岗位。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1.完善评审组织。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组建由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行业高层次人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
2.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公开和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申报评审的非公有制单位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经用人单位审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职称申报点受理后,可直接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在职称材料申报、审核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员负担。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人员,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细部署,稳慎实施。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改革前取得的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和播音指导职称,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分别对应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职称,不再另行开展换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鼓励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争当我省各项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践行者,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引导用人单位支持参与职称评审工作,营造有利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方案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以及播音主持理论、创作规律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播音主持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等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初级)、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中级)、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副高级)和播音指导(正高级)。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敬业奉献,作风端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环节自主确定。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申报本专业各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评价条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参加过1个以上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近2年无责任事故,工作成绩得到本单位肯定。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撰写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作为主要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常设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近2年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三),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省级一等奖1个,或省级二等奖2个,或省级三等奖3个,或市级一等奖3个。
2.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三),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省级三等奖1个或市级一等奖1个,以及广播电视新闻类(广播影视节目类、网络视听节目类)作品评选省级一等奖1个,或省级二等奖2个,或省级三等奖3个,或市级一等奖3个。
3.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三),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作品有突出贡献,其作品在市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或为所在媒体创造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获得播音主持同行广泛认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2名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4.在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机构专职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连续服务满10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取得5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具有ISEN书号)播音主持专业著作1部。
2.作为第一作者,在文化艺术、传媒传播专业刊物(具有CN、 ISSN刊号)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论文1篇。
3.独立撰写体现播音主持专业能力的专业论文、报告或案例材料1篇,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印发传阅,获评审专家审议认可。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年限条件,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同时符合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业绩成果条件第1、2、3项中2项的,可由2名播音主持专业、新闻专业、艺术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个以上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常设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近2年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国家级三等奖1个,或省级一等奖2个,或省级二等奖3个,或市级一等奖4个(仅限市级以下单位人员)。
2.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省级二等奖1个,以及广播电视新闻类(广播影视节目类、网络视听节目类)作品评选国家级三等奖1个,或省级一等奖2个,或省级二等奖3个,或市级一等奖4个(仅限市级以下单位人员)<,
3.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作品有突出贡献,其作品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或为所在媒体创造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获得播音主持同行广泛认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2名播音主持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4.在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机构专职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连续服务满10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取得5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符合业绩成果条件第1项或第2项(获奖数量要求减半,或奖项降低一个等次)。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播音主持专业著作1部。
2.作为第一作者,在文化艺术、传媒传播专业刊物(具有CN、 ISSN刊号)发表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论文1篇。
3.为解决播音主持专业重大复杂问题,独立撰写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报告或案例材料2篇,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印发传阅,获评审专家审议认可。 播音指导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同时符合播音指导业绩成果条件第1、2、3项中2项的,可由2名播音主持专业、新闻专业、艺术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作为播音主持岗位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常设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近2年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国家级二等奖1个,或国家级三等奖2个,或省级一等奖3个。
2.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节目获得播音主持类作品评选省级一等奖1个,以及广播电视新闻类(广播影视节目类、网络视听节目类)作品评选国家级二等奖1个,或国家级三等奖2个,或省级一等奖3个。
3.作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主要播音员主持人(岗位排名前二),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作品有突出贡献,其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受众且社会反响热烈,或对行业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或为所在媒体创造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获得播音主持同行广泛认可(对应提供证明材料,并由2名播音主持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播音主持专业著作1部。
2.作为第一作者,在文化艺术、传媒传播专业刊物(具有CN、 ISSN刊号)发表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论文2篇。
3.为解决播音主持专业重大复杂问题,独立撰写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报告或案例材料3篇,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印发传阅,获评审专家审议认可。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其他补充,按照广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政策文件执行。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6号)同时废止。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下”不含2年。
3.学历(学位):指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6.主要负责人:指在节目方案、获奖证书中播音主持岗位排名第一(含并列第一),全面负责该节目播音主持工作,组织播音主持团队人员完成录制和拍摄任务,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对节目播音主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
7.主要完成人:指在节目录制和拍摄工作中承担关键或重要播音主持任务的播音员主持人。从事辅助性播音主持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视为主要完成人。
8.主要骨干:指在完成节目录制和拍摄中起主要作用、不可缺少的播音员主持人。
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在节目取得的奖励证书中列明为主创人员的个人。若某些获奖证书没有列出主创人员名单或主创人员中无法明确何人为播音员主持人,或主创人员中不包括播音主持岗位的,应提供单位对获奖者播音主持岗位排名的证明、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并以策划书、节目单、节目音视频等原始材料辅佐证明。
10.降低奖项等次:指同一行政级别中上下相邻的奖项等次,或相邻行政级别中最高和最低奖项等次。如:省级二等奖降低一个等次为省级三等奖;国家级三等奖降低一个等次为省级一等奖。
11.获奖数量:同一作品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等次奖项的,取最高级别最高等次的一个奖项,不可重复计算为多次获奖。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应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3.著作主要作者:指在著作中作为作者署名,负责独立章节,完成撰稿字数不低于3万字的作者。
14.论文:指在取得CN、ISSN出版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清样稿、论文录取通知均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5.论文第一作者:指在论文中作为独立作者,或排名第一作者署名。通讯作者不作为第一作者。
16.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报告、案例材料等,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