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
-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2〕266号
- 公布日期:2002.05.27
- 施行日期:2002.05.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266号)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请示》(肇劳社〔2002〕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