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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21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公告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21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公告
(粤社保函〔2020〕484号)


各省本级参保单位:
  为维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的规定,现就2021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确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以下步骤确定,一是先按照粤人社规〔2017〕16号规定确定浮动后的费率;二是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9号)的规定,2021年1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50%,2021年5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率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请及时核对结果和反馈相关情况。按照各单位申报的情况,经核实,我局形成了《2021年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表》,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有异议的,请填写《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ssbj_duzhimin@gd.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我局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相关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略)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9号)(略)
  3.2021年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表
  4.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4
  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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