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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穗环规字[2017]2号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二、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广清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三、在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13〕140号)以及各区此前印发实施的高污染汽车限行通告(埔府〔2012〕6号、穗萝府〔2012〕20号、花府〔2017〕2号、番府〔2016〕116号、从府〔2012〕23号、增府〔2012〕7号)同时废止。


  


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