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办
- 公布日期:2013.07.26
- 施行日期:2013.07.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及财政省直管县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省直中小学、中职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要求,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办
2013年7月26日
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办
2013年7月26日
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按照《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至2020年,每年从全省各地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优秀专任教师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支教一年;每年为“三区”培训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切实提高“三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受援范围
根据教育部要求,2013年我省“三区”受援县为: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陆河县、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阳山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清新区和揭西县。
三、项目安排
2013年7月项目启动,分为支教项目和培训项目。
(一)支教项目
整合我省“教育人才智力扶持山区计划”支教工作,由全省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从所辖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受援县进行对口支教。
1. 对口支援关系
尽量维持已有各种对口支援关系、适当考虑各地市已承担援疆援藏任务情况,以受援县所在地级市为主,建立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与受援县的对口支援关系。
2. 支教教师条件
支教教师要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幼儿园教师可在职称上适当放宽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或实训课支教教师,可以是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选派方式可由派出地与受援县协商确定。
3. 选派工作步骤
(1)省教育厅每年根据教育部的任务安排,依据各受援县和派出地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师生数,确定到各受援县支教的教师计划数和各派出地派出的教师计划数。
(2)各受援县教育局在当年计划数内确定各学段需要支教教师的人数及年级、学科等具体要求,于每年6月前寄送对口支援派出地市教育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各派出地市教育局应按照受援县提出的具体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支教教师人选名单,于每年7月前寄送对口受援县教育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支教教师在当年新学年开学前到达受援县。
(4)支教教师到受援县报到前,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签订工作协议(附件1),明确权责。
4. 支教工作要求
支教教师于新学年开学之日起到受援县学校开始支教,在受援县连续工作一学年。支教教师应承担和完成受援学校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受援县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
如幼儿园教师连续支教一学年确有困难的,每位支教幼儿园教师至少应连续支教一个学期,所完成的计划数按0.5人计算。
(二)培训项目
每年受援县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拔教师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或国家级)培训以及其他省级培训项目,接受专门培训。
1.参训教师条件
参训教师需满足相应培训项目的各项要求,优先选派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专业教师。
2. 选拔工作步骤
(1)各受援地的市、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分配到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或国家级)培训计划以及其他省级培训计划的人数,按照不低于平均每县3人的标准,优先确定各受援县各类别学校的参训教师人数和项目,组织教师报名、选拔参训教师。
(2)参训教师根据省教育厅或培训机构通知,按照培训要求,参加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支教项目
支教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教师支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派出单位原工资福利标准执行。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对于支教工作期间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支教教师,按照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办理。
(二)培训项目
培训经费保障按照具体培训项目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教育部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或国家级)培训免收培训费和住宿费。教师参加培训往返交通费由受援县教育局在县级教师培训经费中根据有关规定报销。
五、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1. 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负责本专项计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计划具体实施的协调、管理与考核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支教、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责任分工
1.省教育厅负责分配支教任务和下达培训计划,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加强经费规范管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扶贫办负责督促各地落实支教教师和培训教师享有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
2.各对口支援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尽量结合受援地提出的受援需求,做好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省直属学校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协调。
3.受援县教育局和受援学校负责提出支教需求和选拔培训教师;安排支教教师工作岗位,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培训教师在培训期内的日常管理,配合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4. 支教教师支教期满时,由受援学校负责对所接收支教教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受援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年支教、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项目工作总结(含派出人员情况、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将派出人员情况、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函告当地同级人社部门,以便落实有关政策。2015年开展全面检查评估,总结阶段工作经验,适时调整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2020年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综合评估。
六、2013年工作安排
(一)支教项目安排
教育部已下达2013年支教任务,请各地市教育局和受援县教育局按照任务分配表(附件2),开展下面各项工作:
1. 各受援县教育局于2013年8月2日前将《“三区”支教教师需求表》(附件3)寄送对口支援派出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
2. 各地市教育局依据受援县需求,于2013年8月21日前将《“三区”支教教师确认表》(附件4)寄送对口受援县教育局和省教育厅。
(二)培训项目安排
各受援地的市、县教育局根据今年省教育厅分配到本市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或国家级)培训以及其他省级培训人数统筹安排,按照相关要求,选拔教师参加培训。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曾诗瑜,魏长松;电话:020— 37626971,37627294(传真);电子邮箱:gdsjytszglc@126.com;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704室,邮编:510080。
附件:1. 支教三方工作协议下载点击此处
2. 2013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任务分配表下载点击此处
3. “三区”支教教师需求表下载点击此处
4. “三区”支教教师确认表下载点击此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6日
2013年7月26日
附件1
支教三方协议书
甲方:(派出地县级教育局)
乙方:(受援地县级教育局)
丙方:(支教教师)姓名:
身份证号:
按照《广东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丙方由甲方选派到乙方支教。为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开展,甲、乙、丙三方订立协议如下:
1. 丙方支教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甲方,支教期满回甲方任教、任职。
2. 丙方支教期间,不再承担甲方的教育教学任务,按乙方的要求承担全额工作量。丙方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国家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3. 甲方确保丙方支教期间,在甲方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不低于派出丙方学校教师的平均水平,为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丙方在乙方支教期间,履行以下义务:①服从乙方的领导与管理,自觉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与乙方指定学校的教师和睦相处,恪尽职守,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乙方指定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②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按乙方要求开设示范课、研讨课和各种专题讲座。③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积极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经验,积极为乙方或乙方指定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改革建言献策,在教育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 乙方为丙方指定支教学校并安排教学工作岗位,为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丙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6. 甲方和乙方要加强沟通,经常了解丙方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帮助解决丙方支教期间的实际困难。
7. 本协议经三方签订后生效,三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及公章) (签字及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2013年支教任务分配表
“三区”县 | 支教教师计划数 | 对口支援派出地及派出教师数 | |||||||||
1 | 韶关市 | 乳源瑶族自治县 | 20 | 韶关 | 17 | 省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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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丰县 | 20 | 韶关 | 18 | 省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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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梅州市 | 大埔县 | 30 | 梅州 | 10 | 广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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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丰顺县 | 40 | 梅州 | 10 | 汕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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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华县 | 80 | 梅州 | 10 | 肇庆 | 30 | 惠州 | 30 | 东莞 | 10 | |
6 | 汕尾市 | 陆河县 | 25 | 汕尾 | 20 | 省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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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源市 | 紫金县 | 55 | 河源 | 10 | 中山 | 20 | 云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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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龙川县 | 55 | 江门 | 30 | 深圳 | 20 | 顺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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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连平县 | 25 | 河源 | 5 | 珠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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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和平县 | 30 | 茂名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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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源县 | 30 | 阳江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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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清远市 | 阳山县 | 30 | 湛江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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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15 | 清远 | 10 | 佛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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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连南瑶族自治县 | 15 | 清远 | 10 | 佛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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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清新区 | 50 | 清远 | 10 | 茂名 | 30 | 佛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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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揭阳市 | 揭西县 | 60 | 揭阳 | 40 | 潮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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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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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3年“三区”支教教师需求表
填报县教育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学校类型 | 学科 | 受援学校 | 年级 | 需支教教师人数 |
幼儿园 | ||||
小计 | —— | —— | ||
小学 | ||||
小计 | —— | —— | ||
初中 | ||||
小计 | —— | —— | ||
高中 | ||||
小计 | —— | —— | ||
中职 | ||||
小计 | —— | —— | ||
合计 | —— | —— |
附件4:
2013年“三区”支教教师确认表
填报市教育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民族 | 身份证号 | 派出地 | 受援地 | 教授年级 | 教授科目 | 支教时间段 | |||||||||
市 | 县 | 学校 | 市 | 县 | 学校 | 学前 | 小学 | 初中 | 普通高中 | 中职 | 2013年秋季学期 | 2014年春季学期 | ||||||||
注:1.“教授年级”列,请在相应的学段填写具体年级;若没有安排具体年级,请在相应栏中打勾。 2.“教授科目”列,请具体填写所教科目。 3.“所教时间段”列,请在相应的栏中打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