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市发改〔2018〕236号)
各区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1.保教费收费标准。我市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分类型制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一般不突破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2.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新生”指调整收费标准年度秋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
(二)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每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凡是收取托管费的,幼儿园必须设有专人负责管理。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体检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收并支付。
二、我市公办幼儿园要按照省的相关规定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费用减免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公办幼儿园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日常运转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四、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用于弥补办学运转经费不足。
五、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六、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财政部门对挤占挪用保教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集体办幼儿园等具有公办性质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价〔2012〕136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9日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