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并轨后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34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各中专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普通中专学校自1999年秋季招生起实行并轨招生,取消原来招生录取分计划生和代培生的做法,实行同一录取分数线、同一收费标准的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中专学校教学理论与实践并举的特点,我省中专学校并轨招生后的收费政策也作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招生后,我省普通中专学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三项。因教学需要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课本资料费,学校应按实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制度。除上述收费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任何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二、并轨招生后,普通中专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的等级实行按基准价上下浮动的政策,拉开收费档次,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基准价标准及具体浮动办法详见附表。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的实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制定本校具体收费标准。
实习实验费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在实习实验中的损耗费用,按专业分三个档次:文史、财经、政法、管理类每生每学年2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他专业类每生每学年700元。
普通宿舍的住宿费统一为每生每学年500元。达到公寓式宿舍标准的(其标准见粤高教基[1998]20号文),经批准其住宿费可在普通宿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普通中专学校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水平等级(办学水平等级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评估确定)及专业设置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凭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广州地区国家部(委)属、省属中专学校的收费标准送省高教主管部门核准后,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其他地区中专学校的收费标准,送当地地级以上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当地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学校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时,必须如实填写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学校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应及时换领新证。
四、普通中专学校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学校不得跨学年提前向学生收费。中专招生并轨后,学校应继续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分次缴交学费或减免学费,保证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不因学费问题而中途辍学。
五、中专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专学校应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即1999年秋季招生入学的按新标准执行,1999年秋季前招生入学的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广东省中专学校并轨招生收费基准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