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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团队,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第四条 工作站是以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工作站资助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协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
  (二)负责将工作站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
  (三)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经费拨付、经费追回等全周期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资助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向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报备我市建站情况;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工作站建站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资助经费的使用单位,履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签约院士(专家)建站,制定工作站建站方案,为院士(专家)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
  (二)落实工作站建站主要任务,执行资助经费有关要求,接受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其他与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有关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产业需求,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联合实施科技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
  (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三)为建站单位培育科研创新团队。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三)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建站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五)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2.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申请单位法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及法人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违法失信者名单的;
  (三)申请单位或进站院士(专家)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工作站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市科协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规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三)申报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要有实质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属于两院院士的,由申报单位提供院士证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属于外国专家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
  (五)申报单位的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劳动合同内容首页及签章页、社保清单;
  (六)申报主体商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院士(专家)承诺书;
  (九)建站单位承诺书。
  第十二条 工作站评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核、第三方评审、综合评价、公示和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对申报单位开展资格审核,材料缺失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委托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出具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建站单位;
  (四)拟建站单位名单在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不影响建站的,由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在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站由市科协授牌,以建站单位命名,命名格式统一为“深圳市××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落款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资助。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对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对第三年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拨付经费50万元。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一)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用于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改装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加工费。
  第十六条 工作站所需资助经费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申请。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有效期满前,如同一院士(专家)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重新设立,有效期3年,但不再给予资助经费;如有其他合作院士(专家),可按照新建站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合作建站的院士(专家)的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建站合作期间,院士(专家)可继续享受深圳市人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站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市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承担、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和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实施成效等内容。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由市科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或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称号,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向社会公示。被取消工作站称号的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在有效期内,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协提出退站申请,获得批复后根据建站资助经费标准,按未完成月份周期比例退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建站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助经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工作站称号,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申请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取相关单位财物的,市科协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