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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21〕12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14日

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以下简称为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21〕60号,以下简称《方案》)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按照《方案》要求,2021-2025年,对粤东西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所辖的901个乡镇,按照平均每个乡镇每年2000万元的标准,由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按照6:3:1分担比例筹集的财政资金,作为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保障。2021-2025年期间,如属地县(市、区)乡镇个数发生变动,所需帮扶资金由属地县(市、区)从各级安排的帮扶资金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二条 省级、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要将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其中,珠三角各帮扶市所需承担的资金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明确的帮扶资金筹集任务确定,鼓励各帮扶市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资金投入。被帮扶市及属地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财力情况,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条 帮扶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模式下达,省级资金直接分配到属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各级帮扶资金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提供省财政厅下达。珠三角帮扶市、被帮扶市应在每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帮扶资金分别拨付到被帮扶市及属地县(市、区)。被帮扶市在收到各级帮扶资金后,应在三十日内全部拨付到属地县(市、区)。
  第四条 属地县(市、区)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审查意见,以及筹集的帮扶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自主确定安排各镇、各项目的资金额度。
  属地乡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镇域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帮镇扶村项目,经属地乡镇主要负责人和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报属地县(市、区)审定后纳入项目库。
  第五条 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属地(县、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地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式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附后),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属地县(市、区)可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被帮扶市、属地县(市、区)及乡镇要逐级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等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区域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要对各地区域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施周期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驻镇帮镇扶村五年总体工作目标、分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验收办法等,负责组织对各地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验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将考核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属地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附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附件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对扶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鼓励用于: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四)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