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将《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2020年7月22日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本办法由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选一次。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运营2年以上,企业和法人社会信用良好;
(二)运营规范。合作社章程规范,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立成员账户,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三)管理民主。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
(四)产品质量达标。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生产过程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标注产品质量;(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五)服务成效明显。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定期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
(六)市场竞争力强。合作社登记在册成员15个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成员出资额20万元以上,产品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一项以上认证;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产业优势突出、成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一)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二品一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佐证材料,企业授权使用的,该授权企业应为该合作社成员)、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五)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佐证材料(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评定办法。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选,评选专家组成人员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依法登记、运营规范、管理民主、产品质量达标、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经评定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给予授牌表彰,政策扶持。 监测管理。
对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基础材料。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自评表。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评价。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 ,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自评表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农渔水〔2014〕3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