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荔府规[2021]2号
- 公布日期:2021.06.28
- 施行日期:2021.06.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荔府规[2021]2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为荔湾大招商、大建设、大发展多作贡献,推动本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通过选拔方式确定。
第二章 选拔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实行滚动选拔,每三年为一周期,每次选拔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
第六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区高层次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等,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连续5次被选拔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在本区工作期间可一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以上人员不受选拔人数限制。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三)来本区创业发展的高层人才、留学人员,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在实际应用或生产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良好的发展前景者。
(四)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本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精通法律、金融、财会、经贸、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或旅游策划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六)能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市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七)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八)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九)长期从事传统中医、烹饪厨艺、手工艺品制作等行业,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十)在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环境整治中,投入技术、项目、资金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发展及城区综合整治建设,为增强荔湾经济实力、构建宜居城区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推荐材料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推荐材料主要由企业所在街道负责审核、报送,区政协、发改局、科工信局、商务投促局、文广旅体局、协作办、工商联、侨联、科协、人才办等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较为密切的部门也可积极开展推荐与报送工作。
参评人员也可自荐,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推荐报送材料:
(一)被推荐人员按规定填报《荔湾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
(二)被推荐人需提供业绩报告(以参选近3年的业绩为主)、单位考核材料、公示反馈意见和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选人员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召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拟定初步人选,并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津贴标准及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区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区政府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特殊津贴,并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和三年内安排一次外出学术休假。
第六章 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了解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对本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推荐他们参加国家、省、市、区高层次人才选拔,为人才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在工作、生活上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坚持用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人。
第十五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单位具体管理,本区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当选后,须填写《享受荔湾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任务书及考核表》,与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近三年内的科研、技改、项目开发和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等方面的目标任务,所在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支持配合措施。
三年期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对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理者;
(三)已不具备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
(四)出国逾期不归者;
(五)离开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者;
(六)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区政府特殊津贴项目经费已纳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年度预算的编制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列具体支出项目,区财政局拨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