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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7月21日以粤工商〔2015〕14号发布 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促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员。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审查员,是指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指定,负责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五条 广告审查员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二)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签署同意、不同意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六)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广告审查机关反映。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等信息。


  第六条 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七条 广告审查员负责管理广告审查档案,广告审查档案应当包括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发布。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

  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向同级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以及不按要求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管理的,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

  对大众传播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一)广告审查工作职责落实,广告审查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规范的;

  (二)按要求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告审查员培训的;

  (三)对不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审查员及时作出处理的。

  对大众传播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配备广告审查员的;

  (二)广告审查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的;

  (三)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的;

  (四)不按要求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培训的;

  (五)未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严重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审查员及时作出处理的。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 广告审查员可以选择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对经过法律法规培训者,由培训部门将培训情况记录于《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应当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内容等情况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及其广告审查员,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审查员培训计划、大纲,推荐适合全省广告审查员的培训教材,制定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大纲。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广告审查员培训计划,推荐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法律法规培训的初任广告审查员,发给《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记录培训情况。

  初任广告审查员参加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凭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证明到就职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第十八条 《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丢失时,广告审查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第十九条 广告审查员变动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的相关资料移交就职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提供《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广告审查员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8月3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