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27号
- 公布日期:2002.07.08
- 施行日期:1999.05.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新生
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
(1999年5月18日 深计生[1999]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精神,现就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男方户口在深圳市,新生婴儿要求在深圳市入户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持有异地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的新生婴儿,可随父在深圳入户。凡违反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无生育证生育(当地取消生育证除外)及二孩未审批先怀孕的,均不能随父在深圳入户。注1(注1:此条为增加内容。)
符合入户规定的入户时不再换发深圳市生育服务证。属一孩(含双胞胎)申请随父入户的,申请时应提供生育证(已取消生育证的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出生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由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注2(注2:此条原文为:申请入户者首先提供生育证、出生证、节育措施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属二孩申请随父入户的,应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省级计划生育政策为依据,在提供上款规定证明同时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生育证发放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附上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交镇(街道)审核加盖公章后,由区计生办(局)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女方户口在我市宝安、龙岗两区,新生婴儿随特区内父亲入户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申领生育证,并按前款办理。 男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女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以外,需在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证。注3(注3:此条原文为:关于生育证领取问题
(一)对小孩尚未出生且女方没有在户籍地领取生育证,女方属有在深圳长期居住趋势,暂未入户的“外来婚嫁女”(简称“外嫁女”),新生婴儿将随父在深圳入户者,其生育证可按深圳市的生育证申领程序申请。
(二)申请者应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有关婚姻、生育情况和生育证申领情况证明。属申请二孩生育证的,还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应经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局)审批。一孩生育证由街道(镇)计生办发放。二孩生育证由区计生办(局)发放。发放生育证的计生部门负责将办理生育证情况反馈给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
(四)对于小孩尚未出生且女方没有在深圳长期居住趋势的,女方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女方户口所在地是深圳市以外其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入户的,应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统计出生。女方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的,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特区入户,出生情况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女方户口所在地统计,具体事项按深计生〔1998〕37号文的规定办理。) 新生婴儿应在其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注5(注5:此条原文为:在内地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换领独生子女证;入户前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在入户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