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国资二[1999]第25号
- 公布日期:1999.11.15
- 施行日期:1999.1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
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资二[1999]第25号 1999年11月15日)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国(公)资局(办):
为使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在脱钩中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脱钩企业在办理脱钧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脱钩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其资产状况。
二、脱钩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脱钩企业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认定。
三、脱钩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四、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党政机关开办的全资直属企业,其投入的货币、实物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以党政机关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或向其他单位借款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直属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党政机关虽没有投入资本金,但开办时,党政机关派出人员组建,出示了证明,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产权的确认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党政机关参股、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及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5.挂靠党政机关,但党政机关没有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只是名义上作为主管部门,并按协议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五、产权界定中有争议的,争议各方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尊重历史,维持现状,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对于情况复杂,暂时难以界定产权归属的,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处理。
六、脱钩企业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应按分类处理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1.移交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及清产核资结果经同级政府清产办确认后,资产无偿划转,其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2.撤销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净资产由主办机关收回,如是实物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如是货币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解除挂靠关系企业,其产权界定由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国资部门认定,经清理后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移交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管理。
凡移交、撤销、解除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都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产权变更登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七、脱钩企业在办理脱钩手续,原占用党政机关资产的,应予清退,或通过协商划转为国家投资。产权属于党政机关但由脱钩企业与机关共用的财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资产。原企业继续使用党政机关财产的,应按财产租赁处理。
八、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脱钩中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