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江价[2005]145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粤价[2004]246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服务项目或内容、服务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收费公示牌格式内容的监制,由江门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公示前,应将公示牌的内容报江门市物价检查所核准后才能公示。 收费公示牌的制作,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江门市物价检查所核准的收费公示格式、内容自行制作。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项目(或内容)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明码标价,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