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佛山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佛民保〔2020〕2号
- 公布日期:2020.03.25
- 施行日期:2020.03.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佛民保〔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及《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56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060元/人月提高到1080元/人月。 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51元/人月。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19〕9号)同时废止,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5日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