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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水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合并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合并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水法[2013]12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林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浮市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云府〔2013〕11号)已经发布,根据市编办《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云编办函〔2013〕25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市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合并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2〕6)号规定,取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三项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的“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审批”和“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两个子项目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堤防工程新建和应急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的“地级市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并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第1、2、5、6项。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合并后沿用“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名称。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合并后沿用“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名称。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下放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下放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管河道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下放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抓紧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一)抓紧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于原由本行政机关实施而现已作出取消或合并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后由本行政机关承接实施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事项调整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二)及时调整审批条件和流程
  对于市本级合并实施的和市水务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修订审批目录,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或新制订审批条件和流程,以方便群众办事。
  (三)认真做好下放项目承接相关工作
  对于下放实施的审批项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熟悉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尽快完善有关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审批质量和提高审批效率。
  (四)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做好指导、沟通等工作
  对于省水利厅粤水政法〔2012〕6号文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抓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监管缺位。对于本次取消合并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级的相互沟通、指导,理顺工作关系,确保此次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落实到位。
  三、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一)自2013年3月23日起,原由我局实施的审批事项:现已取消的,我局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现已合并的,按合并后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现已下放的,由现承接主体负责实施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在省和市有关决定发布实施之后,2013年3月23日之前我局业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取消、下放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办理,由我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由我局立即终止审批程序;属于合并事项的,按合并前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认真总结此次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并及时报告我局。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可径向我局有关业务科室反映,各地的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云浮市水务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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