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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
(汕自然资发〔2021〕26号)


  “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已编制完成,现就启用成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日起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受理的存量房交易,全部取消分户计税价格评估,实行通过“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评估结果(下称基准价)与纳税人申报价格两者进行比较,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二、根据生效司法文书以及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按生效司法文书载明的成交价格,或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价格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三、当事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处理。争议处理期间,中止存量房交易(含核税)办理程序;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四、因房改房上市交易需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补贴出售住宅上市交易需核算回收款的,由当事人在申报交易前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基准价核算,以基准价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和回收款的计算依据。
  五、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6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