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国资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清国资〔2016〕46号
- 公布日期:2016.03.11
- 施行日期:2016.03.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国资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国资〔2016〕46号)
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清远市国资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国资委
2016年3月11日
2016年3月11日
清远市国资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根据《清远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清远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清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市国资委机关公务用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委人员在公务出差、政务接待、集体活动以及运送必须使用车辆的相关物品(如设备、书籍、资料)等活动时,经批准使用本单位的车辆或由办公室通过社会化方式租赁的车辆。 在保障区范围(清城区东城、凤城、洲心、横荷街道,清新区太和镇)以外开展的公务活动。 在保障区范围内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包括集会活动、调研活动、工会活动、党支部活动等,参加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且要求集中统一行动的。 收送秘密级(含秘密级)以上文件的。 财务人员去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单次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参加的公务活动,地点涉及从保障区范围外到保障区范围内,或者从保障区范围内到保障区范围外的连贯性工作时。 政务接待、集体活动以及运送必须使用车辆的相关物品(如设备、书籍、资料),不受保障区范围限制。 保障区以外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使用私家车。如使用私家车开展保障区以外的公务活动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实行派车单制度。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保障区内公务用车,用车科室(人)填写派车登记表后,由办公室直接调派。保障区外公务用车,用车科室(人)填写《派车申请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调派。遇紧急事项需使用车辆且分管领导不在办公室的,可先电话报请,执行任务返回后用车科室(人)应及时补办派车申请审批单。
委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调派。 实行车辆加油管理制度。车辆加油凭委办理的加油卡到相应的加油站加油;行车到外地,委办理的加油卡无法使用且确需加油的,加油费用单据报销时应说明原因,并由用车人员签字证明。
路桥费,由粤通卡支付(未开通粤通卡的除外),票据无效。 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使用、维修保养外,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委所在办公大楼停车场。车辆外出执行公务,不得随意将车辆乱停乱放,必须在停车场或选择安全位置停放并加上防盗器械。 实行车辆维修定点和申报制度。车辆修理和保养时应当在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的修理厂进行,驾驶员凭修理厂出具的维修价目单填写《公务支出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对车辆进行维修。遇时间紧急或在外出差可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随后应及时补办《公务支出审批表》。 实行车辆费用审批和公开制度。车辆的费用开支3000元/次以下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3000元/次以上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与委主任联合审批。
车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完善汽车的出车、加油、维修费用、保险和路桥费用以及租赁车辆费用等情况的登记并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统计公布一次。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务车辆的,除追缴车辆使用费用外,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严禁公车私用,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专职司机进行政治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做到廉洁自律。 建立和完善车辆、司机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负责本委车辆的调度、专职司机的调配、车辆的维修、保养的审批和费用登记统计,做到严格把关。 承办和传达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负责缴交车辆的各项费用,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每月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勤清洁,确保车辆整洁和安全。 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知识学习,廉洁自律。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讲文明、讲礼貌。 牢固树立吃苦耐劳精神,做到准时、高效、热情、周到、安全完成任务。 服从办公室的安排调度,不擅离岗位。
驾驶员或用车科室(人)完成当次任务后应及时将车辆钥匙、油卡、粤通卡等交回办公室,并告知停车位置。 驾驶员凭《派车申请审批单》或租车证明办理有关差旅费报销手续,没有《派车申请审批单》或租车证明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差旅费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在保障区范围内搭乘“顺风车”(含下属单位)开展公务活动,但严禁以任何方式要求下属单位刻意提供“顺风车”便利。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远市国资委车辆管理制度》(2011年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