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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3号)


各相关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1.无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取600元/月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的租金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二)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
  1.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对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2.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严格审核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二、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规定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在本市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人,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流程
  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缴存人在本市购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审核通过后,二次及以后提取均可实现网上办理。
  缴存人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套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直至其将套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方可恢复。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专项治理
  公积金中心将自2018年8月起,联合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对配合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停止其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资格,并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提交申请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市之前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