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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残疾人证及免费评残便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残疾人证及免费评残便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残联〔2015〕52号)



各区(县)残联、卫计局,市、(区)县相关残疾评定机构: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更便捷地服务残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总结我市开展评残办证便捷服务实践,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残疾人证及免费评残便捷服务暂行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22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核发残疾人证及免费评残便捷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工作,更便捷地服务残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总结我市开展评残办证便捷服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第三条 核发《残疾人证》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残疾评定和证件办理免费原则。符合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标准、本市疑似残障人士可按规定申办《残疾人证》。


  第四条 推行评残办证绿色通道便捷服务模式,实现评残、资料录入、初审、复审、发证一站式服务,评残办证与辅助器具适配、个性化帮扶同步开展。



  第五条 残联组织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任务,按规定做好《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区(县)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组织下乡以及入户评残工作。


  第七条 市残联负责审核并批准区(县)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区(县)残联办证工作。



  第八条 申请

  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需携带以下资料,由本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评残、定级、办证:

  1、《残疾评定表》(A3规格)一式二份,可到市、区(县)残联及其评残办证绿色通道领取或市残联网站下载;

  2、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申请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人,应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写明社区(村)委会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相关病历资料。


  第九条 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人员确认残疾评定申请人及其资料无误后,对其评残定级,填写结果并签名,在《残疾评定表》贴照片处和评定结果栏加盖评残机构印章。评残可通过以下渠道评残定级:

  1、市残联以及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残联评残办证绿色通道;

  2、定点医疗机构或市残联委托的其他机构;

  3、在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 精神障碍患者可在所在医院直接进行免费残疾评定。


  第十条 初审

  区(县)残联或其委托人对《残疾评定表》等相关办证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残疾评定表》评残信息及医师签名,资料真实齐全的当即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在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办理的,即予复审。其他情况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残联复审。


  第十一条 复审发证

  市残联在接到区(县)残联初审合格办证资料后即予复审,在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办理的当天给予复审、发证。其他情况的,由区(县)残联或其委托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受委托人领证。


  第十二条 争议裁定

  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市评残办证专家委员会,指导开展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对有争议的残疾评定结果集中受理复评申请,于一个月内给出复评结论。



  第十三条 市残联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残联分别在定点评残机构或相关乡镇设立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市残联每周固定两个半天、区残联每月固定一天为残疾人集中服务,实现评残、资料录入、初审、复审、发证当天完成,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和就业登记等便捷服务。若因《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当场打印证件,应在恢复正常后尽快打印并通知领证。


  第十四条 区(县)残联配合市残联评残办证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将《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区(县)残联管理权限授予市残联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并备区(县)残联《残疾人证》初审专用印章供市残联评残办证绿色通道使用。

  市残联派员到区(县)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场现场进行复审、盖章、发放证件。


  第十五条 区(县)残联定期组织下乡评残,市残联可协调相关医院给予评残技术力量支持。


  第十六条 卧病在床、无法走动的可凭病历、影像资料等向区(县)残联申请上门评残,区(县)残联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一个月内负责入户评定。业经镇(街道)、区(县)党政负责人或区(县)级以上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并签名证实者,残疾评定人员凭影像等资料能够评残定级的可直接给予认定。

  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由包括区(县)残联理事长在内的三人联合评定、签名;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区(县)残联聘请残疾评定机构医生给予评残定级。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只限残疾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或监护人(经办人)需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填写《残疾人证遗失补证申请》,二寸照片一张,报送市或所属区(县)残联补办证;

  《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残疾人或监护人(经办人)需带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并填写《残疾人证信息变更申请表》,二寸照片一张,报送市或所属区(县)残联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需填写《残疾人证残损换新、注销申请表》,带二寸照片一张,向市或所属区(县)残联申请换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作废,未能交回者,按遗失补证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残疾人户籍迁出(入),残疾人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已迁移完毕的户口簿到迁出(入)地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转移手续,迁出的转出《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并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注销,迁入的需在迁出地注销后,凭《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申办《残疾人证》,否则按新评残办证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评残机构不收取残疾评定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办证机构免收《残疾人证》工本费。接受市残联救助的住院精神残疾病人评定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其它由市残联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汕头市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1998〕205号)规定,按残疾等级鉴定初评20元/名、复评10元/名标准补贴机构及评残办证工作人员,每半年与定点机构结算一次。不足部分由区(县)残联负责。各级残联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

  1、评残办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补助;

  2、评残工具、电脑、打印设备更新维护;

  3、人员培训、日常办公及后勤保障等。



  第二十二条 评残办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做好评残和办证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签订廉政保证书或承诺书,加强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设立评残办证监督电话:88618000。市评残办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查评残办证和《残疾人证》档案管理情况。发现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由市残联和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提请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市残联牵头进行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