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肇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肇庆市科协日常工作及考勤管理制度》和《肇庆市科协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肇庆市科协日常工作及考勤管理制度》和《肇庆市科协干部职工请假、 休假制度》的通知


市科协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现将《肇庆市科协日常工作及考勤管理制度》和《肇庆市科协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自觉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肇庆市科协日常工作及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法令和有关规定,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第二条 热情高效为群众办事,不得推诿扯皮,不准吃、拿、卡、要。
  第三条 办公场所要保持整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人员着装庄重得体上班。
  第四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上网玩游戏、看视频电影、炒股,不准闲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上午10时、下午4时左右,可自行安排10至15分钟工间操等健身活动。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含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条 落实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既可连续也可分段有计划合理安排公休假,保证工作正常运作。分段休假的,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各部室及单位要做好考勤登记,考勤表在下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送办公室。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并经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要到办公室销假,办公室做好销假记录。
  第七条 责任追究及其他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除按《公务员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制度规定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外,作如下相应追究和处理:
  1、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人为过错,造成被群众投诉、被明查暗访到工作作风等问题的,当事人是正式在编职工(含事编、工勤)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是合同工(临时工)的按违反单位管理规定作辞退处理。
  2、年累计无故旷工2天或迟到早退8次的,作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旷工3天或迟到早退9次以上的,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属合同工(临时工)的,予以辞退处理;旷工4天或迟到早退10次以上的,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年终绩效奖。
  3、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事假10天以上,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若年内未休或未休完公休假的,可用病假、事假相抵。
  上述各条款由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
肇庆市科协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休假管理,维护干部职工权益,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假期包括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和事假。周休息日和七大节假日放假及调休日期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按时上下班,严禁旷工、迟到、早退。干部职工外出开会或办事的,应事前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科协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假期。
  第四条 机关实行岗位考勤登记制度。各部室应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并填写《肇庆市科协考勤登记表》,经部室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于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将部室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科协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书面通报。
  第五条 需要休假或请假的干部职工,应当至少提前3天填写好《市科协请假休假呈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府有关规定执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二)部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需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2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部室工作人员办公期间,因事短时间离开单位的,要向本部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第六条 每年年初,机关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意愿,制定当年的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实行台账管理,严格按计划落实休假。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工作人员全年不休假现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年内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进行调整,但一般不超过两次,由办公室在台账上标注原因,并登记调整后的休假计划。次年初,办公室将干部职工上一年度休假执行情况在单位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休假鼓励先休带薪年休假,如已休完当年带薪年休假需要请事假或病假(住院病假除外)的,应按单位制度审批。
  如当年有应休未休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请事假(病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能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科协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周年、满10周年、满20周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天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年限从干部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起计,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干部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实际工作年限应根据个人档案资料、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九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一)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增至10天。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干部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三条 女干部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怀孕女干部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干部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要治疗休息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3天的,需出具由医疗机构开出的书面病休意见或诊断结果。请假时确因紧急情况,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天以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病假后10天内,本人应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干部职工,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旷工是指干部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时间按工作日计算。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个小时,记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不足1个小时的,月终累计计算,每4次记旷工半天。
  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公务员法》,如无不得辞退的事由,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离开肇庆市区(端州、鼎湖、高要)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备(报备权限参照本制度第五条)。
  第十八条 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干部职工在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