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经委、电力工业局关于梅州大埔县、兴宁市电价并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
- 发文字号:粤价〔1999〕332号
- 公布日期:1999.12.01
- 施行日期:199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经委、电力工业局关于
梅州大埔县、兴宁市电价并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价[1999]33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梅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大埔县《关于请求对我县电价并价存在问题予以更正的请示》(埔供电字[1999]21号)和兴宁市《关于调整工业电价的请示》悉。
一、大埔县并价测算方案由于测算人员疏忽,数据有误,现根据实际数进行重新测算,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一。
二、降低工业电价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因此,同意兴宁市在维持粤价(1999)249号文批复电价总水平的基础上,对分类电价进行调整,以降低工业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二。
附件一:大埔县电价价目表(略)
二:兴宁市电价价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