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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贫办[2005]14号)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制定的《梅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梅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的省属水库移民工作方案(梅市府函[200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省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省属青溪、长潭两座水电厂水库移民和安置在兴宁市的枫树坝水电厂水库移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市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解决我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包括:
  1、青溪、长潭水电厂税后利润的分成资金。
  2、青溪、长潭水电厂缴纳给省级财政的税收返还资金。
  3、向青溪、长潭水电厂征收的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除中央规定用途外,其余纳入水库移民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4、省财政每年分配给我市的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
  5、其它方面筹集的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五条 从上述获得的资金,在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未解决前,必须专款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待省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解决后,全额作为市扶贫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立省属水库移民资金专户对上述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有关县(市)财政部门也应设立专户对省属水库移民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 资金安排根据筹集的移民资金及县(市)水库移民户数、人数、生产生活条件等情况,年初先由县(市)移民办及当地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具体审核和可行性论证,作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各县(市)移民主管及财政部门具体抓好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住房难问题未解决前,按不少于移民资金总额的70%安排解决省属水库移民的住房难问题。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水库移民危房、破旧泥砖房,建造农村安居房,使省属水库移民改造后的安居房面积人均不少于18平方米的红砖瓦或砖混结构的住房。
  (二)余下资金兼顾安排解决移民存在的如下问题:
  1、解决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质不符合饮用标准的突出问题及一些必须解决的移民村公共设施问题。
  2、解决移民村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治理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3、扶持移民发展生产,重点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种养、加工等项目。
  4、移民劳动技能、生产技术培训、移民工程规划项目设计、评审、监理、技术咨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等。
  第九条 移民资金的补助受惠对象以2003年底的由各县(市)移民办上报,并经移民所在村委及镇政府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核实确认后的农业人口的移民户数、人数。
  第十条 解决移民住房难问题的原则:以移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根据资金额度情况分年度实施,力争在2008年前完成。改造顺序以当年严重受灾的特困户优先,其余按当地移民约定的排序办法分年度实施。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无论享受何种建房补助方式,均以一次性受惠为原则,以后不再解决此类问题。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建房补助资金不搞平均分配,按分类的标准直接补助到户。
  1、新建户(含自定准备外迁建房、购房安居户),每人一次性补助建房资金3000元(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2、整修户,每人一次性补助整修房资金1500元(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750元)。但其房屋整修工程总额必须达3000元以上。
  3、对无需整修或少量整修的移民户(含已外迁户),每人一次性补助资金800元(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400元)。这类移民户的补助原则上靠后安排。
  4、对确实无能力建房的特困户、五保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具体由各县(市)按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第十三条 移民建房资金的发放办法。
  1、列入住房改造的移民户,补助资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下拨后,由县(市)省属水库移民办和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移民户。移民住房改造要“因户制宜”,由移民户自行组织改造,列入当年改造的应当年完成,当年验收补助到户。
  2、对新建、整修形式改造的移民户,补助款分二期兑付:项目工程与移民办签订协议书,住房改造动工后付给40%补助款,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
  3、对无需整修或少量整修的移民户和已外迁的移民户,由户主提出申请,经县(市)移民办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办理一次性补助手续。
  4、自定准备外迁建房、购房的安居户,由户主提出申请,经县(市)移民办同意后,凭在外迁定居地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契约及产权交易证明原件(证明必须由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上单位出具并经公证处证明的),签订合同,办理一次性补助手续。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各县(市)移民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的原则和市下达的资金指标,制订出五年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移民住房改造落实到户的分户列表名册、发展生产资金、移民村的人、畜饮用水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个人部分)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政府审定后,经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当地镇政府与移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书,省属水库移民户的建房项目要有户主签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县移民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各县(市)移民办应对全年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编制年度统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于当年底前上报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严禁超出范围、巧立项目、转移挪用、违规使用。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用途和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资金项目实施的管理。移民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进度及质量控制资金拨款付。各县(市)移民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省主管部门审定同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各有关县(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