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省新闻出版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 发文字号:粤教保〔2016〕6号
- 公布日期:2016.12.29
- 施行日期:2016.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教保[20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卫生计生局(委)、团委、妇联: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联合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等十二部门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并随文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综治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
广东省妇联
2016年12月29日
广东省综治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
广东省妇联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综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生在我省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我省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
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中小学校要根据本地情况,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责任部门: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
2.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学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助理员、警官等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责任部门: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
3.中小学校要加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干预或提供救治救助服务。(责任部门:教育、卫生计生)
4.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学校加强家庭教育,采取有效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开展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责任部门: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
1.各地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责任部门:教育、综治、公安、司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广电、共青团、妇联)
2.中小学校要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责任部门:教育、共青团)
3.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责任部门:教育)
4.中小学校要定期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开展家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教育。(责任部门:教育、民政、妇联)
5.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综合基地和人才建设,为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部门:教育、综治、公安)
(三)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班主任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学校要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责任部门:教育)
(四)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
1.综治部门要加大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实现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层综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要依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发挥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责任部门:综治)
2.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等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并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责任部门:综治、公安、教育)
3.综治、公安等部门要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综治部门要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责任部门:综治、公安)
4.公安部门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责任部门:公安)
5.公安部门要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责任部门:公安) 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一)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
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校园或者在校外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中小学校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责任部门:教育、公安)
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责任部门:教育、公安、新闻出版广电)
(二)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学校和家长要与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公安、检察院、审判机关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责任部门:教育、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
(三)实施科学有效的跟踪辅导
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责任部门: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 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部门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省教育厅、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担任,组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二)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
1.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要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自觉发挥榜样作用,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责任部门: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新闻出版广电、妇联)
2.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责任部门: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
(三)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
中小学校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教育引导。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员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究”工作制度。要努力创造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加强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激励学生爱学校、爱老师、爱同学,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校规校纪,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园。(责任部门:教育、综治、公安)
(四)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媒体、政府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要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责任部门: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团委、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