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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规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规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10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省人社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二、补助条件
  (一)市、区县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三)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
  (五)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资金可用于站点(平台)设施修缮、设备采购、配套设备材料和品牌创建等支出。
  四、申请渠道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相关材料和信息
  (一)申请者应提交材料:
  1、经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扶持创建的就业创业服务站、益农信息社等载体相关文件,或纳入区县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扶持的有关文件。
  2、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相关办公设备、电脑、网络通讯等购置票据。至少1名以上专职人员劳动合同与相关员工个人证件。
  3、最近一年(提出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2场次以上,培训讲师应具备相应资质,创业就业服务类别包括不限于:创业培训,工商财税服务、投融资服务、产销对接服务、物流对接服务、人才服务等。)
  4、提供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相关证明或与第三方相应资质公司(营业执照上有相应经营范围)签订的平台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服务合同,提供至少一次本地特色农产品品牌品牌服务案例协议和案例相关图片证明(含自身企业)。
  5、提供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在淘宝、天猫、京东、微店等知名电商平台、电商行业和区域平台,或自主创建的网站、小程序等开设经营1家以上具有地域特色的店铺并运营)相关服务协议和网上交易记录。
  (二)人社部门应核验核查信息:
  1.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人社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扶持建设的文件资料。
  2.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表单1)和应提交材料。
  (二)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照补助条件审核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在《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签署意见。
  1.核实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查看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建设面积、网商交易记录等是否符合规定,查看电商平台上行主营商品是否为农产品。
  2.核验信息。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单位登记信息,暂时未能核验信息的区县,可暂要求补助对象提供法定登记证书材料,查看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登记地址是否创建在镇村,是否是各级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创建的,查验后并将相关材料打印、截图或复印并入申请者资料。
  3.核查信息。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核查小组到站点(平台)所在地查看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查看电脑、网络通讯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团队是否满足基本运营需求,查看特色农产品品牌打造情况、查看站点(平台)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情况和标志标识情况。核查小组应将相关情况的照片、图片、台账、清单等并入申请材料。
  (三)公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信息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批和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和拨款意见,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其他事项
  (一)发展农村电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社部门需大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区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重视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工作,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转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一村一品”发展、农村电商服务需求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镇村认定或扶持建设一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本操作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站点个数尽量不超过一个,已有服务站点的,可以考虑合并建设。
  (二)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站点(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管理规范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和资金规模,由市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本操作办法提出补助申请。
  (三)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表单2),可先申请补助。对逾期无法达到条件的,应退回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10万元。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九、业务表单
  (一)《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
  (二)《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年度上行业务量承诺书》。
  十、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8940978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股   87398178
  澄海:澄海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5863845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3813363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中心  86816932
  表单1
  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区 镇(街道) (村居)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建设面积 ㎡,设备设施数量:

  运营团队情况

  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情况

  运营情况

  1.主营农产品:

  2.年度上行业务量: 单或 万元以上。

  单位登记信息核验

   核验人: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情况

  核查人: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根据 (文号),经审核,该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享受补助条件,共补助 万元。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表单2
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年度上行业务量承诺书

  本人     ,是        法人代表(登记经营者),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建立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地址:            ,属新建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未达到相关要求。
  现本人承诺在   年12月31日前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否则,退回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10万元。
  以上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名:
  手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