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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发布)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商业银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今后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我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必须与我局及预售人委托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签订由我局统一制定的《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协议书》。
  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须同时附送预售款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亦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
  三、受委托负责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预售人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按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预售人,我局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处理;对违规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解除该监控协议,并停止办理与该商业银行的商品房预售监控业务。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发展商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____区____路____地段,项目名称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依法行使对预售款管理的权力,并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甲方经查核同意拨付预售款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收取批准拨付预售款总额2‰的监督管理服务费(由丙方支付)。
  3.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的证明。
  4.进入监控银行专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5.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资料到商品房预售监控小组办理监控专户资金的结算手续。
  二、义务和责任
  1.甲方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内容依法办事。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后,再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配合甲方,方便丙方及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手续。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额为准。
  5.乙方每月要将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甲方,以利甲方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控。
  6.丙方应要求购房人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户,并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7.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监证登记手续。在办理合同监证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
  8.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必须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9.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地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它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