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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金融〔2018〕19号)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8月30日

  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建设“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机遇,积极、有序推进广州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为完善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引进国际化金融人才,推进人民币跨境融资、资本市场互通、机构互设等金融合作创新,争取外资证券公司、外资基金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有新突破,形成金融资源聚集发展态势,开拓新的海外金融合作伙伴关系,推动金融交流合作,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广州金融竞争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
  二、主要任务
  (一)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及外资股比。
  按照国家金融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放宽金融外资准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广州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放开广州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二)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按照CEPA补充协议和有关规定,允许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州申请设立异地支行。支持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
  (三)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业务。
  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在以下业务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支持试验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与港澳共同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依托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工作,争取NRA账户业务创新先行先试,打通离岸在岸资金通道。积极吸引各类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鼓励金融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和业务合作。研究推进在自贸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
  (四)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独角兽企业在金融科技、金融安全领域开展合作。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我市资本市场建设,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上市培育、并购。鼓励跨境投融资,支持境外风险投资机构深度参与我市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外资参股我市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广州设立区域总部或办事处。
  (五)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批筹工作。
  重点引进未在我市设立机构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对有意落户我市发展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并全力支持新设机构的批筹和开业工作。支持外资私募机构成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协调中国基金业协会给予登记备案支持。
  (六)营造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编制金融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进一步推动事权下放,持续推进“多证合一”,简化行政手续和资料,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有意落户我市发展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工商登记、税务办理等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争取实施外资金融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产权和债权保护,提升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依托南沙自贸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引进金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与港澳有效对接、符合国际惯例、简便高效的金融法治环境。在天河中央商务区推行楼宇可持续发展指数评定,创造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企业营运环境。
  (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对位列世界500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各区政府在金融功能区打造“外资金融大厦”,对新注册在广州并进驻“外资金融大厦”的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租金一免两减半”优惠:即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租金支持。提高政策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国内外各类媒体,宣传、解读广州金融扩大开放政策和优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外商来我市投资发展。
  (八)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
  依托广州金融业协会、广州金融服务中心等机构,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其解决在广州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尤其是法人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广州市第二中央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中新广州知识城、海珠区琶洲商务区、南沙明珠湾商务区、白鹅潭产业金融服务创新区等片区购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九)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人才。
  修订《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高层次人才,大力吸引海外柔性引进人才。各区政府按区实际情况协调本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支持建设金融家(金融空间)等载体,为外资金融机构人才居住、工作、生活、休闲创造优质条件。争取率先落实国家人才签证政策,扩大外籍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签发长期多次往返签证。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在穗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金融人才申请中小客车摇号和竞价。
  (十)推动金融国际交流合作。
  建立专题推介宣传机制,积极主动“走出去”,组织各金融功能区及金融机构到港澳台、世界湾区、国际金融中心等主要国家和城市开展广州金融政策和金融成果等专题宣传,推介重点金融项目及人才政策等,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探索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论坛等形式开展人民币跨境服务等金融合作。举办好国际金融论坛,打造金融领域国际知名的高端对话平台,充分利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金融城、金交会、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等平台,加强对广州金融的国际推介,谋求合作商机,做好精准营销,主动上门服务,搭建引资平台,做好保障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推进,明确分工和责任,建立监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共享,及时通报行业动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良好环境。将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工作纳入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年度工作,建立年度总结报送制度,定期总结评估和通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成果和经验做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修订完善《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升金融政策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大力引进国外知名金融机构柔性人才。推动在南沙自贸区实施境外高端金融人才优惠政策。制定好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各区金融功能区发展指导意见,推动各区出台专项金融政策,构建国家、省、市、区四级联动的金融政策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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