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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农〔2020〕140号)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提升我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9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确保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及局属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实施及本局委托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政许可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许可部门不得额外就审批事项增加条件或设置限制。
  同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或者生效时间在后的规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并及时动态更新。行政许可目录中的行政许可名称、设定依据、材料清单等要素按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裁量标准、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等,制作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根据已公布的办事指南操作。
  第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局依法委托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且涉及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在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列明相关的理由、依据。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非依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许可部门可以对已经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主动变更或撤回: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过程中使用的通知书及业务办理环节短信通知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法定的办事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已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外承诺压减办理时限的,按已公布的承诺办事时限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