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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
房改房上市交易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房改字[1999]14号 1999年11月26日)


  根据《颁布〈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1999]95号),我市干部职工房改所购住房即将允许上市交易。为活跃房地产市场,以利于干部职工发挥自身能力改善居住条件,提商居住水平,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妥善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房改房上市中遇到的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上市交易的条件
  1、房改标准价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先到市规划国土局补办相关手续,以明确土地使用权。
  2、按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人在住房原产权单位继续服务年限未满的(已离退休的人员除外),须先按《珠海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珠房改字[1996]0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楼房单位作补偿后才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操作
  (一)房改房上市原则上要评估定价,并按评估价征缴税费。
  (二)房改标准价房上市转让后,与住房原产权单位分成的增值部分,须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增值额=上市成交价-(房改购房支出额+上市交易所缴税费额)
  其中,房改购房支出额包括:1、房改购房实付总房款;2、用以抵冲购房实付房价的住房补贴额;3、属交叉购房的,自购房人自付的土地补差费用;4、因继续服务年限未满而支付的补偿款。
  上市交易所缴税费额包括:1、评估定价费;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个人所得税;4、交易费。
  (三)如住房原产权单位已撤销、注销或破产,房改标准价房上市转让后,增值部分的二成归市政府,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缴后纳入市政府住房基金。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