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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科工信〔2018〕133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院士工作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珠海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珠海市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推进珠海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产业创新主体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相关要求,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以市内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共同签署双方合作协议,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方向院士工作站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面向我市产业或建站单位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与水平。

  第五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和院士工作站建设所需的工作条件和技术、管理团队,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已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有效期应涵盖建站周期。如与2名及以上院士合作,应同时签订多方合作协议),并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合作方式等事项,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研究课题、建设内容和稳定经费支持。
  (五)引进院士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和社会发展导向,双方合作领域属于我市支柱性产业,以及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有益于推动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申报认定遵循自愿性原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我市的年度建站计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发布院士工作站年度受理工作指南。

  第七条 市级院士工作站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审核、综合评价、公示和认定。
  (一)资格审核。各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和指南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综合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定。公示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认定后下达资助经费。
  (五)授牌。市级院士工作站经认定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牌,有效期3年。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珠海市×××(建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八条 对初次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具体分A、B、C三类:
  (一)A类:建站时与3名及以上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150万元资助。
  (二)B类:建站时与2名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C类:建站时与1名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80万元资助。
  对于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按照与市级院士工作站相同的标准给予资助;一家建站单位只能以省级或市级院士工作站名义享受一次建站经费资助。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建站周期为三年。原则上有效期内每一位院士或每一个建站单位只能有一个院士工作站可享受该办法资助。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良好且有效期届满后,建站单位如有新合作项目的,可以依照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再次申请认定并享受初次认定资助。

  第十一条 建站资助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条件能力建设补助,由建站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的财政资助经费,以及评审组织等相关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以同一院士工作站名义享受过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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