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 发文字号:穗公规字〔2019〕2号
- 公布日期:2019.03.11
- 施行日期:2019.03.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公规字〔2019〕2号)
各区公安分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便群众办证和基层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特制定本指引。
一、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后,按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通过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身份证明。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4.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记流程。
对于窗口受理的,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后,通知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注销其原居住地的居住信息,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原居住证功能。
(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流动人口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打,代为补打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居住证条件和申领机构。
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持本市人才绿卡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满半年的,经核查属实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二)受理申请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4.根据申领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的,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流动人口可凭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居住在直系亲属自有产权房屋的,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提供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领取时间和方式。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自受理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申领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东省居住证》,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选择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由速递公司负责送达申办人。
三、居住证签注
(一)签注对象和受理机构。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根据申领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应当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的,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流动人口可凭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居住在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提供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三)签注流程。
1.受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并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市范围内已变更,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半年内在居住地又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并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在居住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已被注销且超过半年以上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后,方可受理签注居住证。
2.擦写。符合条件的,当场擦写居住证。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一)办理对象。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的;或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6项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二)受理机构和受理方式。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补领、换领居住证手续。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办理补领、换领居住证手续。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广东省居住证(遗失补领居住证除外)。
4.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1)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经核实居住登记信息且居住证信息有效的,予以办理;属于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按申领居住证手续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已注销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后,按申领居住证手续办理。
(2)缴交工本费。受理后,按规定缴交20元工本费,并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3)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对符合条件办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3.领取证件。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选择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由速递公司负责送达申办人。
五、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注销居住证信息
对于主动申报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原居住地址的,经核实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已办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一)注销对象。
1.注销在穗居住登记对象:
流动人口本人,屋主、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旅馆业,主动申报注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在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已办理广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或到省内他市申报居住登记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注销居住证信息对象:
居住登记被注销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信息。
(二)所需材料。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流动人口因离开广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连续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上门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注销对象不需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三)受理机构。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四)注销流程。
流动人口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必要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核实真实性。
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由工作人员对离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并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同时要将注销情况通知该被注销居住信息的流动人口。
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居住登记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对流动人口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的,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六、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项目变更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需变更的,应当自项目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以及已领取的居住证,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变更。
(一)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其他信息变更的,提交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
4.已领取居住证的,提供居住证。未办居住证的,不需提供。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信息变更。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四)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经审批后,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变更有关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对于已领取居住证并且变更现居住地址项目的,可现场擦写居住证。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6个项目信息的,需重新制作居住证,按规定缴交20元工本费,在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