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印发《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印发《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劳社[2004]118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1、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
  2、定点零售药店遵守药品及物价管理规定情况;
  3、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及职工对药店所提供服务的满意情况。
  二、考核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药监、物价、社保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日常管理及检查由各部门根据职能进行,必要时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日常管理及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部分。
  三、考核结果及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见附件。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年度扣分情况决定,并作以下处理:
  1、在协议期内,定点药店被扣分累计在10分以内的(含10分),全额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
  2、累计被扣分11至20分的,从11分起每增加1分,扣服务质量保证金0.5个百分点,同时给予书面警告,可以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
  3、累计被扣21至30分的,除按上述标准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外,从扣分达到21分时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刷卡业务。整改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恢复刷卡业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4、累计被扣分超过30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中止协议,收回定点零售药店牌匾,结清相关费用,服务质量保证金按上述标准扣减。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汕劳社[2003]18号文中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扣分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实行扣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以下情形,经查实,按下列规定给予扣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医保”字样,目录外药品和其他商品标注“自费”字样的。完全未标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经指出仍不纠正的,扣10分。标注不完全的,每发现一宗扣1分。
  2、未按要求提供经营药品品种目录,或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不准确经指出仍不予纠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参保职工现金购买药品,药店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持卡人刷卡购药时,药店未按规定主动打印清单给持卡人,或清单所载药品与实际购买药品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让持卡人刷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或其他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6、在持卡人刷卡购药时变相加价或存在其他歧视行为、造成刷卡购药的价格实际上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参保职工刷卡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明知刷卡记帐有差错造成职工多支付费用而不主动纠正或不积极配合处理后续工作、以及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10分。
  8、违反处方、药学专业人员、药品购进、物价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9、违反药品或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15分;情节严重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扣31分。
  10、定点药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受参保职工投诉经查实,每发生一宗,扣5分。因其它违规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的从重处理。
  11、检查组组织检查时,出现刁难、阻挠或采取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1分。
  12、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