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
(增府办[2012]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增城市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下达对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单位包括:各镇街、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23个单位。
一、荔城街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认真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狠抓重点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
8.制定漂染企业退出计划,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追究”,对偷排直排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限期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加强对企业污泥处置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处置污泥违法行为。
9.监督辖区内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0.强化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广州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1.参照广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要求,在辖区创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区。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街道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2.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排查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3.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5.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6.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污染严重的漂染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7.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8.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9.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0.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除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保护区外的养殖场加强整治,其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1.进一步加强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2、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3.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创建1所市绿色学校。
24.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5.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二、增江街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监督辖区内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强化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9.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街道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0.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排查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1.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2.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3.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4.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5.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6.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7.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18.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保护区外的养殖场加强整治,其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9.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0.继续开展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创建1个市级绿色社区,1所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
21.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2.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三、朱村街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认真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狠抓废五金、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工作,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8.制定漂染企业退出计划,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追究”,对偷排直排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限期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加强对企业污泥处置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处置污泥违法行为。
9.监督辖区内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0.强化对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1.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街道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2.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扬尘污染源的排查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3.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5.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6.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漂染、化工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7.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8.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9.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督有关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0.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场的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1.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2.继续开展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创建1所市绿色学校。
23.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4.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四、新塘镇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认真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狠抓铅蓄电池、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
8.全面推进园外漂染企业的综合整治,推进沙埔片区漂染企业污水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作;按照 “一厂一策”的原则,与漂染企业签订环境守法承诺书,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追究”,对偷排直排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限期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加强对企业污泥处置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处置污泥违法行为;在新塘环保工业园及周边推行集中供热,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热电、小锅炉;推进辖区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9.大力整治陈家林地区环境污染及陈家林垃圾填埋场渗漏液等环境问题,启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对该地区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0.监督辖区内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1.强化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2.参照广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要求,在辖区创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区。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3.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排查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5.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6.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7.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污染严重的漂染和电镀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8.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9.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20.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1.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2.进一步加强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由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3.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4.继续开展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创建1个市级绿色社区,1所市级绿色学校。
25.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6.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五、石滩镇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完成中心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认真切实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狠抓线路板、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8.全面推进园外漂染企业的综合整治,按照 “一厂一策”的原则,与漂染企业签订环境守法承诺书,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追究”,对偷排直排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限期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加强对企业污泥处置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处置污泥违法行为。
9.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空气自动站建设工作。
10.监督辖区内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1.强化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2.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3.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5.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6.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7.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漂染、电镀、线路板和废塑料加工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8.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9.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20.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1.加强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2.进一步加强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由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3.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4.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5.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性工作。
六、中新镇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完成中心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认真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狠抓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8.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空气自动站建设工作。
9.监督辖区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0.强化对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1.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12.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3.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5.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6.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化工和电镀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7.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8.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9.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0.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1.进一步加强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由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2.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3.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4.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七、派潭镇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完成中心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派潭河两岸违章建设、小作坊及农家乐,一律不准新批河边农家乐;对符合要求的农家乐加强管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及农田灌溉用水要求。
7.监督辖区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9.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1.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2.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3.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河边餐饮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4.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5.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6.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17.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的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8.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由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9.督促辖区内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0.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1.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八、正果镇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小作坊及农家乐,一律不准新批河边农家乐;对符合要求的农家乐加强管理,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及农田灌溉用水要求;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增江河与龙门交界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工作。
7.监督辖区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9.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1.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2.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3.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河边餐饮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4.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5.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6.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17.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8.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固体废物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固废交由持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9.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0.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1.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九、小楼镇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4.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继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
5.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6.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小作坊及农家乐,一律不准新批河边农家乐;对符合要求的农家乐加强管理,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禽畜养殖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保证辖区内河流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及农田灌溉用水要求。
7.监督辖区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和《增城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办法),所有通过环保审批或镇政府审核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投诉量比上年下降10%。
9.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1.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2.继续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扰民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 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3.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委托执法事项,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河边餐饮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进一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4.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群众污染投诉事件,杜绝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按要求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执法、环境信访等信息和各类报表。
15.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16.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17.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清除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加强水源保护区外的养殖场整治,确保其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8.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固体废物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将固废交持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9.督促辖区各类风险源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0.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辖区内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于85%。
21.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十、市环境保护局目标任务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推进辖区内再生水回用工作,实现辖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2.持续开展“十二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落实好“三年复查”迎检工作,确保创模相关指标全面达标。
3.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权限实行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100%;按照省、广州市环保部门要求实行网上审批,每季度定期汇总和上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4.按照“增江河全流域保护”的工作目标,做好增江河水质保护工作。
5.进一步加强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辖区内湖泊、水库、水塘周边和江河、渠道两岸污染源监管,对各经营、生产、生活排放污水单位加强巡查,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全面达标;加快推进辖内6家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6.继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要求,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口,一旦发现违法排污口,立即限期拆除、封闭,严防已取缔排污口反弹;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回收场所,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拆。
7.加大备用水源保护力度,排查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继续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非法码头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防止发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发生在辖区内影响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建设增江河水质24小时在线监测系统,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区划的实施,按要求规范设置保护区界牌、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并做好标志维护管理;定期开展备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完善确保西部水源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源水质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8.切实落实《广州市2011-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管及污染减排台账,确保监测能力满足国家、省、广州市对重金属企业的监测要求;狠抓铅蓄电池、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和清洁生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9.全面推进园外漂染企业的综合整治,根据 “一厂一策”原则,督促漂染企业签订环境守法承诺书,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追究”,对偷排直排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限期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加强漂染企业污泥处置监管,防止出现非法处置污泥违法行为;在新塘环保工业园及周边推行集中供热,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热电、小锅炉。
10.监督辖区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100%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1.强化对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完成辖区内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摸查,建立监管台账。
12.参照广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要求,在辖区内创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区。继续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饮食服务业污染投诉同比下降。实现所有通过环保审批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推行专业化运营。
13.加强监管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和废旧物、垃圾,禁止将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14.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成果。
15.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严格控制排气超标车辆在辖区道路行驶。
16.实施“宁静工程”,治理商贸业等社会生活噪声;强化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的监管;开展辖内中小学周边噪声源摸查;辖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
17.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逐步推广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进一步清理整顿“十五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漂染和电镀等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妥善处理群众投诉案件,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标。
18.按照《广州市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要求,督促辖区重点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19.加强辖区辐射环境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监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及时申领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收贮率均达100%;督促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实施环保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辐射监督性监测业务,并具备应对一般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管有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确保不因监管不力导致辐射安全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发生。
20.加大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力度,国控、省控及重金属省重点防控企业应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广州市环保部门联网。
21.进一步加强辖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监管,督促企业将污泥交由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22.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执法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建设环境信访系统平台,完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及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并在环境执法评议年度考核中获评合格以上。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
23.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4.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创建2个市级绿色社区、4所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
25.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创新环境宣教手段,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26.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做好考核各项基础性工作。
十一、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积极引导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成辖区内的省第5批次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落实《关于重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穗府〔2009〕26号)要求,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推广使用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3.组织对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查处,开展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被责令关停的企业落实停电措施。
4.积极配合推进“退二进三”工作,搬迁、改造或关闭停产污染严重的企业。
5.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及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工作,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6.巩固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成果,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车用燃油质量的销售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7.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十二、市公安局目标任务
1.强化新车源头控制,根据《广州市执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对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迁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国Ⅲ标准的车辆在我市登记上牌。
2.根据《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和我市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3.结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把关工作,对排气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09〕34号),参与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行动,对联合执法行动提供治安保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理,做好群体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
5.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继续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工作,做好排气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工作,加强对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工作。
6.执行汽车、摩托车报废标准,强化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该机动车牌证作废。
7.加强对生活噪声管理,严格审批高音喇叭的架设和使用,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的投诉案件,加强市区机动车禁鸣喇叭执法整治工作,配合做好高考期间考场周边区域的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8.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辖区内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9.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实施救援工作。
10.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十三、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引进天然气工作。
2.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管理,规范工地的围蔽和建筑垃圾的清运排放,督促加强建筑工地保洁、洒水消尘,减少扬尘污染。
3.落实业主负责制,坚决抓好余泥渣土运输车的污染管理工作,确保工地出入口设置清洗装置。
4.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完成辖内扬尘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在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实行年度考核。
5.督促新建市政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6.继续推进路面铺设改性沥青和市政工程噪声防治工作。
7.完成棠夏和陈家林垃圾填埋场改建工程,解决垃圾渗滤液处理;推进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地建设,各项环保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8.牵头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
9.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做好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快淘汰营运黄标车,确保到2015年完成淘汰(报废或转出本市)2005年以前注册的辖区内营运黄标车;继续整治城区机动车维修店和洗车店的违规行为,改善城区环境和营造良好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秩序。
2.配合我市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施行,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审验关。
3.完善交通线网布局,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淘汰排放超标公交、出租、营运车辆,减少公交、出租、营运车辆对中心城区造成的排气污染,净化城市大气环境。
4.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检查督促车辆维修技术规范的全面落实,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5.加强对公交营运车辆的噪声污染整治。高考期间临时调整考场附近的停车点位,解决公交车噪声干扰考试的问题。
6.进一步做好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机油、轮胎、蓄电池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7.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客货运站场营运车辆的尾气排放监管工作,重点打击冒黑烟营业性运输车辆。
8.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汽车喷涂、汽车维修保养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9.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对在用车实施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
10.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十五、市水务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增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办法》赋予的职责,保护好我市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护工程的管理维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2.督促协调我市6个生活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建设。
3.完成我市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配合派潭镇做好派潭河两岸整治工作,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4.做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的统筹管理工作。
5.加强河道管理,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审批位于增江和其他河流上的采砂场项目,对其进行有效、严格的管理。
6.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规定,落实《增城市开展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增府办函〔2009〕62号),指导各镇街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及时公布标注的集污范围图件,组织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摸查工作;研究制定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指导各镇街对沿江、沿河逾期拒不拆除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缴拆除费用。
7.加强对全市水库管理,及时掌握水污染情况;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增江24小时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8.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十六、市农业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加强禽畜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协同清拆各类违章畜禽养殖场,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理,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制定逐年减少有毒农药使用量的计划,加强对农用化肥和农药施用的管理,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284种复配制产品的使用;引导农民正确、合理使用化肥,安全使用农药和农膜,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充分利用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生物性诱剂等综合防治害虫,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3.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三高”农业,“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
4.配合派潭镇做好派潭河两岸整治工作,保证农田灌溉用水。
5.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
6.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十七、市卫生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督促全市镇级以上医疗单位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
2.严格执行医疗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置,确保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3.督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我市的主要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
4.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做好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确保办证率达100%。
5.继续实施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制定和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使用功能审批关。搭建跨部门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联动审批平台、违法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
6.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规定,落实《增城市开展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增府办函〔2009〕62号),负责医疗部分排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业排污单位整治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时间表。
7.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环境统计工作。
十八、市林业和园林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加快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公园)覆盖率保持在10 %以上。
2.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3.抓好水源保护区、增江河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
4.继续推进青山绿地工程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5%以上(城考口径)。
5.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十九、市工商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协同有关部门对饮食、娱乐业油烟污染及噪声扰民进行整治,依职能配合主管部门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在饮食服务业户受到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并接到部门的通知后,协助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遏制其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事项逃避法律制裁,引起群众反复投诉的不法行为。
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其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09〕34号)的规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5.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规定,依职能落实《增城市开展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增府办函〔2009〕62号),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而被关闭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配合农业部门对持有营业执照的禽畜养殖业排污单位实施整治。
6.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我市小型锅炉淘汰工作。
2.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对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监督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同时,建立和完善管理全市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企业存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督促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危害。
4.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十一、市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环节上,协同配合环保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重污染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09〕34号)和《增城市开展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增府办函〔2009〕62号)的规定,对全市重污染行业存在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罚,制定关停企业“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3.在房屋使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4.积极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污水处理、河涌综合整治、固废污染防治工程和空气、水质监测站等土地征用等问题。
5.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十二、市质监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配合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和第三产业标准化工作。
2.加强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产品生产过程引起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辖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监督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的特种设备;建立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作出应急处理,并做好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十三、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监控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
2.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抓好道路网络和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环境和城市环境。
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落实好新建楼宇内置饮食业专用烟道规划,严格控制“住改商”的餐饮经营行为,防止造成污染扰民。同时,搭建跨部门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联动审批平台、违法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
4.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注重突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对大气、水体、声环境控制等环境保护规划内容提出具体的标准和严格的控制要求。
5.积极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污水处理、河涌综合整治、固废污染防治工程和空气、水质监测站等规划用地问题。
6.按时报送“城考”有关材料。
7.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