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 发文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
- 公布日期:2021.06.15
- 施行日期:2021.06.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构筑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体系,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规则统一。统筹规划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健全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规范制定程序。全面清理整合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坚持创新监管,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行业主导、信用协同和智慧赋能的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坚持优化服务,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一步精简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和流程。 主要任务
(一)提升交易平台体系功能
1.加快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各地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数据实时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规则制度。不断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优化电子开标、投标、评标规程,规范电子招标档案管理。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分行业招标文件范本,明确招标文件编写要求,为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提供制度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出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提升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功能,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升级改造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时,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组建。(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平台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支撑体系,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和综合技术保障。加快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担保,加快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5.构筑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作为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功能,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传送,实现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管部门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在线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社会化交易系统联通对接。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确保交易系统和数据安全。鼓励社会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7.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程序。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制定。对于新制定的制度规则,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各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工负责)
8.动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各区县(含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2021年11月底前,将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以及部门网站专栏面向社会公布,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9.精简招标投标流程和材料。系统梳理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环节,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依托数字政府建设,逐步将交易申请、场地安排、中标结果确认等涉及市场主体的工作集成到移动端预约或受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全面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否决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中标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管
1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引,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抽查重点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各地要相应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将随机抽查情况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内容之一,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评标专家监管。严格落实《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要求,强化专家履职行为监管,修订完善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办法,全面实施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合同履约监管。鼓励招标人公开合同履约情况信息,合同签订后20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时限,并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将招标投标后续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减免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问题线索征集机制。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形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线索征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对于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法限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支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
21.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县(区)各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做好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支撑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诚信自律,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
22.强化监督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地市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市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分工表
主要任务 | 具体政策措施 | 阶段性工作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一)加快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 | 1.加快推进各地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 2021年底前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数据实时共享。 | 2021年底前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二)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规则制度 | 3.不断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优化电子开标、投标、评标规程,规范电子招标档案管理。 | 2021年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4.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分行业招标文件范本,明确招标文件编写要求。 | 2022年6月底前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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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 2022年3月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三)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 6.出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 2021年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7.升级改造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 持续推进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8.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时,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组建。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四)提升平台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 9.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支撑体系,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和综合技术保障。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 | 持续推进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0.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担保,加快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 | 持续推进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五)构筑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 | 11.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作为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功能。 | 2022年3月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2.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传送。 | 2022年3月底前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六)推进社会化交易系统联通对接 | 13.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确保交易系统和数据安全。鼓励社会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 |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验收,并持续推进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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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程序 | 14.新制定出台涉及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 |
(八)动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 | 15.全面清理涉及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各区县(含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以及部门网站专栏面向社会公布,动态更新。 | 2021年11月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九)精简招标投标流程和材料 | 16.系统梳理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环节,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7.依托数字政府建设,逐步将交易申请、场地安排、中标结果确认等涉及市场主体的工作集成到移动端预约或受理。 | 持续推进 |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十)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 1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全面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否决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要将中标结果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十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 19.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引,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抽查重点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 2021年6月底前建立工作机制;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抽查检查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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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 持续推进 | 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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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各地要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随机抽查情况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抽查检查;2021年11月前报送抽查情况。 | 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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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 22.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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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 | 持续推进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十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监管 | 24.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 | 持续推进 | 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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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 | 持续推进 | 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招标投标协会 | |
(十四)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 26.修订完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档案管理办法。 | 2021年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7.全面实施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十五)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 28.鼓励招标人公开合同履约情况信息,合同签订后20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时限,并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持续推进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29.将招标投标后续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发展改革局(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十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 30.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减免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发展改革局(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十七)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 | 31.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 | 持续推进 |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2.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 持续推进 | 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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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立问题线索征集机制 | 33.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形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线索征集。对于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 2021年8月底前开通,并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34.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 | 2021年8月底前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
(十九)依法限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 35.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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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 36.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 持续推进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 | 37.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持续推进 | 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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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做好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技术支撑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 持续推进 |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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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 | 持续推进 | 省招标投标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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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强化监督评估 | 40.加强对各地市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市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将本年度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各地落实情况于2021年11月底前报省,省于2021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 |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各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